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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開工至今工程落後接近20%這樣狀況下可以計價給廠商嗎?上面一直催要計價說跟KPI有關
5.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至情形消滅為止:(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所定百分比)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廠商如提報趕工計畫經機關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機關認定已有改善者,機關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如因廠商實施趕工計畫,造成機關管理費用等之增加,該費用由廠商負擔。得暫停,非應暫停.但至少請廠商提出趕工計劃,不煞很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