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規則-解釋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發文字號:環署空字第○九二○○二六八六九號
根據之法規:政府採購法其他
本公告上網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杜(先生或小姐)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零星工程類別疑義及其是否需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經標秘字第○九二○○○四五五一一號函。
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主要係針對營建工程於施工過程產生之粒狀污染物加以收費,以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精神,期藉由經濟誘因之方式,間接減少粒狀污染物之污染。倘營建工程有產生粒狀污染物之虞者,均需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備註欄說明,「其他營建工程」係指:「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上述所稱「零星營建工程」,係指涉有砂石、土方作業之小型營建工程。又「其他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為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其繳納方式(含繳費時機及期數)應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四、依建築法第七條所稱雜項工作物或第九條所列行為,倘未涉有砂石、土方作業,無產生粒狀污染物之虞,即非屬前述「零星營建工程」。另有關受電變壓器及支架之換修、實驗室試驗桌整修、防竊監視設備安裝、壁磚脫落補修、廁所盥洗設備與壁磚換修、室內天花板換裝與隔間油漆、屋頂施作環氧樹脂防水等,倘未涉及粒狀污染物之排放,則可免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正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署長 郝龍斌
1.該辦法揭示為防制費..依前函說明二..為徵收費用.
(按此項防制費既係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
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並限定其課徵所得之用途,在學理上稱為特別公課,乃現代工業先進國家常用之工具。..釋字第 426 號請參照)
2.如有污染...自應另依相關法令處罰....
(例如摩托車換行照收取費用內即含此防制費..但排汽未檢或超出規定..則另行處罰..大致上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