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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租賃履約問題

  • 發表者:林先生
  • 發表時間:106-05-05 10:13:13

您好,近期遇到『租賃非全時公務車輛共同供應契約財物採購案共同供應契約』,機關於2月9日於共契系統下訂,但廠商遲於4月18日逾期交貨及首月租金付款計算等問題,能否給予解答,建議如何作法較正確?



補充一:
契約條款八、(一)在共同供應契約有效期限內,乙方應於接到適用機關之訂購單,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交貨,惟最後履約期限不得逾契約效期屆滿後1個月。



補充二:
契約條款十七、其他: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期間係指日曆天,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



補充三:
招標規範一、租賃方式:以每月特定日數方式租賃,每輛每月租賃15日(不特定日期),租金按月核付,個別月份每輛車實際使用日數如超過或低於15日,其租金不另加計或扣減。



(問題一)
逾期交貨:因機關對共契系統未完全熟悉及下訂後雖與廠商有過電話聯繫催促履約交貨但未有正式紀錄,並最後從共契系統中查證廠商未於系統簽收該訂單,機關於4月18日完成交車查核完畢,但辦理驗收紀錄等作業遭遇一些問題-履約期限認定有疑慮,即機關無法確認廠商接到機關之訂單日期,不知如何核算?
方案A:透過機關廠商協商合意認定「收到訂單之日期」?
方案B:採購法、民法、行政程序法等法規,是否可合理去推敲「收到訂單之日期」?
方案C:其他。



(問題二)
首期(4月)租金付款問題,廠商4月18日交貨,機關可使用天數(4/19~4/30),該照契約條款期間(日曆天)計12日曆天或照機關上班日核算8工作天,每月算15天或30天,擬付款方案如下,該採哪方案較合理正確;另問了該標案主辦單位承辦人員『招標規範一、租賃方式』條文內容解釋,因是抄其他標案寫法,故無法正確解答。
方案A:照招標規範一、租賃方式,核付整月月租金。
方案B:照比例核付,月租金*12/15。
方案C:照比例核付,月租金*12/30。
方案D:照比例核付,月租金*8/15。
方案E:照比例核付,月租金*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