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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近期遇到『租賃非全時公務車輛共同供應契約財物採購案共同供應契約』,機關於2月9日於共契系統下訂,但廠商遲於4月18日逾期交貨及首月租金付款計算等問題,能否給予解答,建議如何作法較正確?補充一:契約條款八、(一)在共同供應契約有效期限內,乙方應於接到適用機關之訂購單,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交貨,惟最後履約期限不得逾契約效期屆滿後1個月。補充二:契約條款十七、其他: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期間係指日曆天,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補充三:招標規範一、租賃方式:以每月特定日數方式租賃,每輛每月租賃15日(不特定日期),租金按月核付,個別月份每輛車實際使用日數如超過或低於15日,其租金不另加計或扣減。(問題一)逾期交貨:因機關對共契系統未完全熟悉及下訂後雖與廠商有過電話聯繫催促履約交貨但未有正式紀錄,並最後從共契系統中查證廠商未於系統簽收該訂單,機關於4月18日完成交車查核完畢,但辦理驗收紀錄等作業遭遇一些問題-履約期限認定有疑慮,即機關無法確認廠商接到機關之訂單日期,不知如何核算?方案A:透過機關廠商協商合意認定「收到訂單之日期」?方案B:採購法、民法、行政程序法等法規,是否可合理去推敲「收到訂單之日期」?方案C:其他。(問題二)首期(4月)租金付款問題,廠商4月18日交貨,機關可使用天數(4/19~4/30),該照契約條款期間(日曆天)計12日曆天或照機關上班日核算8工作天,每月算15天或30天,擬付款方案如下,該採哪方案較合理正確;另問了該標案主辦單位承辦人員『招標規範一、租賃方式』條文內容解釋,因是抄其他標案寫法,故無法正確解答。方案A:照招標規範一、租賃方式,核付整月月租金。方案B:照比例核付,月租金*12/15。方案C:照比例核付,月租金*12/30。方案D:照比例核付,月租金*8/15。方案E:照比例核付,月租金*8/30。
1.問台銀跟中華電信如何確認.2.你們是租日,月,還是年,怎會有那麼多問題?
補充說明:(1)本共同應用契約,是市府統一辦的,非台銀代辦,問了市府承辦人員,細節其實他很不清楚,因為是抄襲他人案例。(2)採月租下單,目前總務人員作法每月下單一次,適用期間到本年底前結束。問題一:就個人看法,因已交車,總務人員也第一次下訂這公務車租賃案,一下子就給他交車查核完畢,事後才問到中華電信客服人員,從系統功能裡才知道可確認廠商簽收日期,但廠商一直沒去確認,事後提醒也不想去補簽收確認。但事實上廠商被電話告知知悉(但證據薄弱)算起的話,也交貨逾期達上限20%,故才想是否與廠商協商議定交貨日。問題二:就是條款文字解讀的問題-『租賃方式:以每月特定日數方式租賃,每輛每月租賃15日(不特定日期),租金按月核付,個別月份每輛車實際使用日數如超過或低於15日,其租金不另加計或扣減』。不知如何正確解讀,辦採購的人也都知道,一般都出在會計人員問題特別多。
(更正)...才想是否與廠商協商議定『收到訂單日』。
1.先確定能否確定契約生效日,無法確定,就無逾期問題.2.廠商月初就交車嗎?超出15天以15天計,那未超出呢?契約有無規定,?如何認定?很奇怪的一個契約.
(問題一)其實就我個人見解,下訂作業應該認定不生效,因無從認定廠商有接收到訂單,廠商也無意願事後補簽收訂單,但廠商也給他交車了,機關也開始使用了,後續產生了首月付款作業等問題,該解決地還是要收尾,所以就被迫要去交代廠商收到訂單之日,擬採協商合意認定。(問題二)廠商4月18日交貨,機關可使用天數(4/19~4/30)契約規格內有條款-『租賃方式:以每月特定日數方式租賃,每輛每月租賃15日(不特定日期),租金按月核付,個別月份每輛車實際使用日數如超過或低於15日,其租金不另加計或扣減』。照個人見解,機關學到一個經驗,以後交車一定要保障至少有15個工作天可用,故交車要在月初,否則低於或高於十五天使用,若按條文,都是算整月的錢。這應該是機關或廠商在估價是以15天為抓預算或抓成本。
廠商4月18日交貨,機關可使用天數(4/19~4/30)按比例計算不就好了.12/30
設原一個月的租金30000元,12/30,就是12000元.
契約規格內有條款-『租賃方式:以每月特定日數方式租賃,每輛每月租賃15日(不特定日期),租金按月核付,個別月份每輛車實際使用日數如超過或低於15日,其租金不另加計或扣減』。但契約規格條文內,這段文字就白定了,有設計這,但都用不到堂兄講的,就是(問題二)方案C的算法惟會計人員,就表示為何非上班日之天數也算給廠商???其實契約講的是日曆天,也沒說非上班日不能用車只是我們機關單位屬性,就99.9%以上,工作都在週一~週五會計人員的說法,就是再剝廠商一次皮
惟會計人員,就表示為何非上班日之天數也算給廠商???他在講什麼?除了過年那一個月上班日沒超過15天的,怎只給15天的錢?
一、招標規範一:「租賃方式:以每月特定日數方式租賃,每輛每月租賃15日(不特定日期),租金按月核付,個別月份每輛車實際使用日數如超過或低於15日,其租金不另加計或扣減」。這是在指一般足月使用的規定,但如果機關上班日天天都要用車的話,這就有點要佔廠商便宜的方式,正常一個月都是上班22天左右,要低於15日恐怕只有過年那個月吧。 二、另外從契約條款八:「(一)在共同供應契約有效期限內,乙方應於接到適用機關之訂購單,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交貨,惟最後履約期限不得逾契約效期屆滿後1個月。」觀之,廠商交貨第一個月也是要滿一個月(即足月)。 三、目前爭議的是第一個月的租金問題,第一個月4月18日交車,本來就不足月,不符合招標規範一「每月」和契約條款八「滿1個月」之規定,所以第一個月本就應依比例計算之方為合理(本人亦認同採C方案較符合契約原意)。 四、機關2月9日下單,廠商沒簽收,正常情況下,契約是不成立的。但廠商4月18日交車,機關又收受,表示雙方合意,這個時候要跟人家說因為下訂作業程序不完備,所以契約不成立,這是行不通的。而且下訂作業出問題,機關當時不採書面通知方式催促廠商簽收並履約,機關難謂無疏失,如今若遽以認定廠商逾期恐無理由。惟您考慮要和廠商以協議方式決定「收到訂單日」,請問這種事情能用協議嗎?請您再審慎考慮。 五、建議以4月18日為契約成立及生效日,不要再拘泥於廠商收到訂單日。 六、會計單位如有意見,建議召開驗收會議(如契約規定非以驗收會議方式驗收,名稱可改為驗收協調會),邀廠商、總務、會計、政風單位出席,做成決議後再據以填列驗收紀錄和驗收結算證明書類,大家互相尊重,把事情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