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 左方向鍵(←) 快速鍵功能,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 P)功能;如需觀看新聞內容或是申請表單下載,建議您由more頁進入並選取符合您之相關資訊內容
最近辦理一件技術評選採購,按規定要在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請問依97.8.22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示第(二)款方式遴聘外聘評選委員,作法是否由承辦人員先自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初步篩選專長符合需求者,整理後再簽請機關長官核定遴聘對象?
1.先與5倍建議名單中的委員,以確認單確認評選當日當時,得否參與?俟確認後再簽准2.實務上,仍要花時間.始得找齊足額之委員,而非5倍建議名單中的委員均有時間參與的
實務上為避免名單太多,並無不可,但建議簽陳中註明經初步篩選.一、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規定,得依下列程序之一辦理:(一)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自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或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二)利用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未能自該名單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二、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5000號函說明三、95年9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500371950號函說明二、96年8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600335370號函說明三及96年12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600512910號函說明一(如附件),關於應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之釋例,停止適用。
不宜先聯絡委員, 因勾選是首長權責;萬一聯絡委員並得首肯後, 萬一首長不喜歡該委員,這..........
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項人員為無給職;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應自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第三項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一、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規定,得依下列程序之一辦理:(一)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自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或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二)利用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未能自該名單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分別為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定有明文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所揭示,是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規定,得依「利用本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未能自該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自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或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或「利用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未能自該名單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辦理。惟「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篩選出5倍建議名單中的專家學者,亦非均有時間參與該案評選,且專家學者參與評選,亦須經其同意,從而,實務上,係以電話向5倍建議名單中的專家學者,洽詢該等專家學者是否願意參與該案評選,再請其在確認單上圈選願意或不願意回傳,俟同意之專家學者,符合合理比例之人數後,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例如某食材採購案之評選委員共9人,則專家學者應為3人,又食材採購,涉及契約、營養及衛生,則其合理比例人數為「法律、營養及衛生各1人」,5倍建議名單中的專家學者為「法律、營養及衛生各5人」,其中法律分別為甲、乙、丙、丁、庚等5人,採購承辦人員可先以電話向甲洽詢是否願意參與該案評選,再請其在確認單上圈選願意或不願意回傳,苟其願意並回傳,則法律部分即符合合理比例之人數;反之,其不願意並回傳,則法律部分尚未符合合理比例之人數,應再以電話向乙或丙或丁或庚洽詢是否願意參與該案評選(其餘,依此類推)。另萬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予核定,怎麼辦?本文認為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應尊重機關辦理採購人員之適正裁量,除其裁量違法或非適當外,應予核定,僅以喜歡或不喜歡為核定依據,顯屬不當,但若辦理採購人員之裁量,並非適正,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予核定,自屬當然,辦理採購人員也只能硬著頭皮向委員說聲抱歉了。
本單位作法: 從資料庫跑出名單後, 加註說明再呈首長排序後依序聯絡委員有某地方政府作法: 首長挑一個,聯絡承辦現場初步聯繫委員意願, 直至預定聘任外聘委員人數為止承辦採購責任重, (準及適)最有利標案件"人"的因素復雜各機關有其內部執行默契, 合法之內依其默契若無, 最好遵重法規職權採購之事, "人""人"人"... "法" "法" "法".......
首先註明,工程會最大,他說了算,09700349310函註明委員建議名單之取得方式有二種,一種是5倍,一種是全部的名單,始題者是說以全部建議名單之方式,是否可先篩選,本人認為本就可以(如在高雄招開,如選台北委員,將增加來回機票或高鐵費用,人數足够,經費不足之情形下,自可先篩選,另本單位會簽請首長加選一倍之名單註明順序,再依順序洽其是否接受,至額滿為止.
以上建議,實務上的作法,均可參考,並無對或錯,只要符合該解釋函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