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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服務實施計畫書內容若依工程會範本載明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辦公處所等資料,是否即可核可呢?謝謝!(乙方可否要求上開資料業已在原服務建議書中有詳載,而主張不用再另送審呢?謝謝!)
如果再送還是原來有的,亦符合機關之需求,則再送有何意義?
雖然內容大同小異,但是名稱不同,且服務建議書是投標文件之一,而一般來說實施計畫書是得標後廠商履約之計畫內容,有些機關會把提出實施計畫書當成第一期付款依據.所以說,還是配合機關程序辦理為宜.
請問服務實施計畫書核定後,須要給廠商一份核定本嗎?還是只要機關自己留存,函文給廠商就可以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