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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計算物價調整工程款時,原契約工項在變更設計有增加數量部分計算時可否計入?現在監造堅持變更設計數量部分皆不能計算可調整之工程款。但該數量部分雖是於變更設計時增加,然而項目單價是在原契約訂立時訂定。就單價訂定時間跨度來說應符合計入物價調整,若不然是否早應於變更設計時另編工項並依指數漲幅調整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