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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辦某案件係請購單位指定某廠牌之軟體使用權據悉該公司僅代理不銷售但可經銷之廠商眾多,以限制性招標之比價辦理甚感不妥如採公告方式辦理,是否有限制廠商競爭之嫌?
上述情形都可以(公告金額以下時),但~~~~~~我所知道的是~如果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那陳情..檢舉的電話或是信函就來了~~~~~多是質疑為什麼指定特定的廠牌等等(當然目前為止第二十六條尚無適用但仍然要考量到第六條)~~~~~所以如果你是發包單位...建議最好是多找幾家符合需求的廠商(最好是二家以上..愈多愈好)辦理比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