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物採購,卻出現在工程採購類別的問題內,不知是你點錯還是工程會的系統錯。
2.依契約範本第7條(六)期日:
1.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2.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如果是「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所以可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如果該財物採購,是不需送達機關之場所,就不能順延了。
以上個人淺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