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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 發表者:您看看
  • 發表時間:99-06-24 08:44:3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900250030號

主旨:檢送修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本次修正刪除第4款原序號(五)所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後,逾50%之部分改依本款辦理」,修正理由為部分機關反映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係規定如符合各該款情形,即得採限制性招標,原序號(五)對第4款之限制,與該款規定無直接相關,牴觸政府採購法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爰予刪除。

這函..有點莫名其妙...函中說

修正理由為部分機關反映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係規定如符合各該款情形,即得採限制性招標,原序號(五)對第4款之限制,與該款規定無直接相關,牴觸政府採購法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後,逾50%之部分改依本(4)款辦理..其本意應指逾50%部分..原符合22條1項6款之情形…

卻為規避違反該條項款之意圖…而改依22條1項6款之外的條文辦理…

只能說….原錯誤態樣…範圍太窄…不代表與該款規定無直接相關,牴觸政府採購法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至於說如果個案符合22條1項6款以外的情形…則根本與22條1項6款無涉…..他沒有50%的問題…

結論…..

不應刪除..

建議改為..

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其逾50%之部分改依本款辦理者

或於第6款項下增列

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其逾50%之部分未依本款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