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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進單位常被指派為驗收主驗人,最近遇到下列一些情況感覺不合理,但是又找不到相對應的法規可依循,故想了解其他單位的作法,或有前輩可以提供相關法規給予參考。1.本單位驗收案有關性能試驗部份,常於驗收日後才開始進行。交貨物品或設備不是應該功能齊全並符合規範才可報驗嗎?而且很多案子都沒明訂性能試驗期限;還是採購合約有訂出性能試驗於驗收日起幾天內完成就可以在驗收後才做性能試驗?2.性能試驗原本都是請購單位會同廠商進行試驗,試驗完成後出具性能試驗報告並核章至性能試驗部門主管,然後交由主驗人憑以辦理驗收。現在單位主管說這樣會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所以以後性能試驗由主驗人至現場會同廠商自己進行測試,並判定性能試驗合格與否出具報告後再判定全案是否合格,這樣不是更有錢員兼裁判的嫌疑嗎?
各單位作法不同,標的不同因而驗收方式也會不同,你的2,可以用會同需求單位一併辦理(會驗)
1.通常採購項目如需特性試驗,原則上需於契約中明定,交貨前須特性試驗且符合契約要求之性能(常為赴廠商指定地點廠驗),通過後,設備運至現場(本廠)安裝後,再根據契約其他項目進行檢核及驗收,而設備本體以留有廠驗合格紀錄,故現場安裝後不再性能試驗,僅測試基本運轉正常,驗收後再性能試驗個人認為不太合理。2.驗收人只要不要跟承辦人相同即可,且廠驗報告確實是會同廠商測試,由廠商開立測試報告,並由會同人員簽認以確認其公正性,基本看契約是否有明定,但多半的單位是沒有自行特性試驗的能力的,以及如需花錢試驗,預算從何而來?皆是要考量的問題,如有疑慮,特性試驗可於契約要求須委託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但決標金額一定會多很多,不太建議。基本上廠驗報告合格=責任轉移,至於如何判定廠商是否作假報告,則仰賴會同驗收人之專業能力與判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