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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疑問

  • 發表者:小小菜鳥
  • 發表時間:112-04-28 13:07:27

剛進單位常被指派為驗收主驗人,最近遇到下列一些情況感覺不合理,但是又找不到相對應的法規可依循,故想了解其他單位的作法,或有前輩可以提供相關法規給予參考。

1.本單位驗收案有關性能試驗部份,常於驗收日後才開始進行。交貨物品或設備不是應該功能齊全並符合規範才可報驗嗎?而且很多案子都沒明訂性能試驗期限;還是採購合約有訂出性能試驗於驗收日起幾天內完成就可以在驗收後才做性能試驗?

2.性能試驗原本都是請購單位會同廠商進行試驗,試驗完成後出具性能試驗報告並核章至性能試驗部門主管,然後交由主驗人憑以辦理驗收。現在單位主管說這樣會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所以以後性能試驗由主驗人至現場會同廠商自己進行測試,並判定性能試驗合格與否出具報告後再判定全案是否合格,這樣不是更有錢員兼裁判的嫌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