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六○○一一四六三○號
根據之法規: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
本公告上網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李(先生或小姐)
主旨:修訂本會92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200248340號函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旨揭範本第15條第(2)款「驗收程序」中原「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之內容,修正為「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含工程竣工圖表)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機關依核定之施工計畫期程,其依契約規定有提供施工廠商設計圖說電子檔之必要者,機關如遲未提供,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以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圖之需」。
公告類型: 行政規則-解釋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600210660號
根據之法規:政府採購法綜合
本公告上網者:本會企劃處 第二科 林(先生或小姐)
附件:檔名為09600210660.exe
主旨:檢送「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各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