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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說依公告時間辦理公開取得最低標開決標

  • 發表者:您看看
  • 發表時間:108-04-19 14:12:45

公開取得最低標決標並依招標公告時間開決標情狀
1新北市政府對於第一次(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未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或是第二次公開取得者…其招標須知已特定出”擇符合需要原則”
第一次只要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此之三家廠商之認定應該是參照公開招標合格廠商之認定)就接續開標審標作業…審查結果(依須知擇符合原則…最後可能只有一家廠商符合..此時須參考廠商報價辦理議價)
2非新北市政府或其他機關須知未有規定什麼是”擇符合需要原則”..
第一次公告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參考公開招標合格廠商之認定)..
依工程會函釋工程企字第09500365030號略以”機關依旨揭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既已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且係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者,訂定底價時無需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似指審標結果僅一家廠商合格..也非變更為議價……
(如果機關採行此種方式..有違反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反之如果沒有規定什麼是”擇符合需要原則”..可否逕以新北市作法…如果審標結果只有一定合格…仍是議價?

3同理第二次公開取得不限定家數..但仍非為”限制性招標”.
新北市政府以外機關..如未於須知訂定”擇符合需要原則”
(1)則有二家廠商投標..是否以外封符合規定即認定其為”比價”或是
(2)依審標結果而定其為比價或是議價…
如果第二次公告只有一家廠商投標
(1)屬議價..應參考廠商報價訂定底價..或
(2)第二次不限家數…只一家非屬議價..不用參考廠商報價…

4先取得前述的共識後..接著再來說一下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家數的認定(比價或議價..其合格家數如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