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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1項第4款錯誤態樣

  • 發表者:土木人
  • 發表時間:106-08-22 17:16:28

引用本法第22條1項第4款辦理採購案之契約變更,需注意其錯誤態樣有提及「依本款辦理所增加之金額偏高不合理」,主要是為避免以小綁大,但究竟增加多少金額才為不合理?如增加之金額在契約價金一倍範圍內是否合理,不知各位先進看法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