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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疑義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112-12-19 10:01:54

法條: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想請問各位前輩:
1. 後段但書中的重複性採購有相關的定義嗎?查詢過皆無相關函釋。
2. "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的意思是,如果屬於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以不用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是這樣嗎?

本單位現行做法是訂定底價之案件,依照權責金額先送內部的底價審議會議後討論出建議金額,再由承辦採購單位送底價核定人核定。細則53條的意思是,如果是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可以
A.不要召開底價審議小組決議建議底價,直接送底價核定人。
B.不用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但還是需要召開底價審議小組開會決議建議底價再送底價核定人核定。

煩請各位前輩協助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