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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 發表者:AMin
  • 發表時間:113-02-06 21:56:09

招標公告中,明示需檢附「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甲為A有限公司負責人(100%持股),A公司無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實績,甲另為B有限公司負責人(100%持股),B公司具有與招標標的類似之實績。

請問甲是否可以引用B公司的實績及可調用B公司相關資源之說明投標,以證明其「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之能力?
懇請解惑釋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