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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詢問各位先進,因為原規格已停產(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廠商擬依契約規定「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來辦理優規交貨,契約變更是否廠商來文檢具相關資料,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即可?有須再另外辦理議價程序嗎?若須辦理議價程序有法源依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