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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單位將得標資格由價格標,轉為最有利標.但是除了少數有辦公開評選或票選外,決大多數是因應採購法.型式上辦個最有利標,其實是多收集一些樣品,表面上是公開招標,實際上有可能是交由對我最有利者得標.沒有選票,沒有評分,沒有專業人士參與評審,甚至沒有將投標者的企劃書及樣品拿出來選,這樣的情形可否抗議得標無效,及懲處經辦人.
關於最有利標有幾個重點1.公告金額以上者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問他核准函編號)2.必須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於招標文件下手看是否有將評選項目標準及方式列入3.應組成評選委員會其中三分之一必須由公程會網站中尋找適當人選要求他提供名單否則去函申訴若不理則去函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但要注意期限詳採購法第75至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