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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前輩財物採購採最低標(採購品項2項以上):依細則第64條之1係依本法52條第1項第1或2款採最低標決標,略以..,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如投標須知範本第56條之決標方式是不是要選填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作為決定得標廠商之依據)?財物採購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購品項2項以上):是不是不適用細則第64條之1?如不適用,投標須知範本第56條之決標方式是?謝謝
細64條之2外,用評的全不叫最低標,你看的是何時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