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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先進之前的意見,小弟受益良多.本機關是鎮公所,鎮內有多家營造廠商,故每次超過100萬工程招標收取押標金時,常會遇到支票連號,依個人的判斷(應有九成的把握,廠商間多不合)連號的廠商應無異常關聯,純屬巧合.因本機關採不分段開標,目前遇到支票連號的做法:1.依正常方式開決標。(小弟較不認同未經查證就逕予廢標(無法源依據))2.再函文向金融機構查詢支票連號廠商申請繳納或退還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例如:申請人、匯出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等),以作為認定基礎。3.目前查詢結果都是無關連,故都正常決標。小弟是怕改天真的查詢到支票匯出入銀行帳戶是同一家時,該怎麼辦?經與主計研討:第一次公開招標,查詢到二家廠商支票匯出入銀行帳戶是相同時(第一步當然是先將二家廠商移請政風單位送檢調察查。)狀況一:投標廠商5家,若連號廠非最低標廠商。辦理方式:由最低標廠商得標。狀況二:投標廠商5家,若連號廠為最低標廠商。辦理方式:依本法50.2....,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再依細則58.1.2....,自標價低者起,依予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狀況三:投標廠商4或3家,若連號廠為最低標廠商。辦理方式:依本法50.2....,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再依細則58.1.1重行辦理招標。狀況四:投標廠商4或3家,若連號廠非最低標廠商,由最低標廠商得標。個人覺得比較有爭議、棘手的是狀況四本來想將狀況四的情形依狀況三的辦理方式來處理,但發現50.2是對有異常的得標廠商採「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而狀況四的最低標廠商並非異常的廠商,故不宜依狀況三的辦理方式來處理。但若扣掉二家異常的支票連號廠商,合格廠商為2家或1家又不足三家,唯開決標時並不知合格廠商不足3家……故狀況四不知各位先進有何看法,尚祈不吝解惑。不知會不會寫的太複雜。
但若扣掉二家異常的支票連號廠商,合格廠商為2家或1家又不足三家,唯開決標時並不知合格廠商不足3家……僅就上述討論..您誤解細則55條..有關本法50條第1項各款者..細則55條中之50條1項各款..於開啟外標封前得認定者屬之..反之..不影響其為合格廠商之認定..至於其他列舉123或4…畢竟這不是選擇題或是非題..很難有一標準答案或作法..以細則58條1項或2項而言…如何決定其採行1項或2項..就在在一個判斷..
嗯!有道理...所以我們當初決定狀況四辦理方式:仍由最低標廠商得標。就好比第一次公開招標,投標廠商3家,其中一家未附押標金,仍應開標一樣的道理。還好這些都是假設狀態...現在應很少發現搞怪的廠商還會呆到支票連號。只是每次支票連號,有時還是二家廠商在同一地區,且前曾經過調查沒問題,政風單位都還要求發包單位發文去金融機構求證,真是浪費人力、紙張。其實我會問這問題,是很多機關好像一開到支票連號,就廢標。個人經驗覺得現在在我們鄉鎮開標,支票會連號的未必有問題,支票不連號未必沒問題。故支票連號未經查證就廢標,不妥。
本單位之作法先查看二家廠商所在地是否相近,不相近,移政風.相近,第一次移政風,經政風調查不相關.以後不再移政風,直接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