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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支票連號

  • 發表者:JAY
  • 發表時間:97-08-13 12:37:23

感謝各位先進之前的意見,小弟受益良多.

本機關是鎮公所,鎮內有多家營造廠商,故每次超過100萬工程招標收取押標金時,常會遇到支票連號,依個人的判斷(應有九成的把握,廠商間多不合)連號的廠商應無異常關聯,純屬巧合.

因本機關採不分段開標,目前遇到支票連號的做法:
1.依正常方式開決標。(小弟較不認同未經查證就逕予廢標(無法源依據))
2.再函文向金融機構查詢支票連號廠商申請繳納或退還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例如:申請人、匯出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等),以作為認定基礎。
3.目前查詢結果都是無關連,故都正常決標。

小弟是怕改天真的查詢到支票匯出入銀行帳戶是同一家時,該怎麼辦?
經與主計研討:第一次公開招標,查詢到二家廠商支票匯出入銀行帳戶是相同時(第一步當然是先將二家廠商移請政風單位送檢調察查。)

狀況一:投標廠商5家,若連號廠非最低標廠商。辦理方式:由最低標廠商得標。
狀況二:投標廠商5家,若連號廠為最低標廠商。辦理方式:依本法50.2....,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再依細則58.1.2....,自標價低者起,依予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
狀況三:投標廠商4或3家,若連號廠為最低標廠商。辦理方式:依本法50.2....,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再依細則58.1.1重行辦理招標。
狀況四:投標廠商4或3家,若連號廠非最低標廠商,由最低標廠商得標。

個人覺得比較有爭議、棘手的是狀況四
本來想將狀況四的情形依狀況三的辦理方式來處理,但發現50.2是對有異常的得標廠商採「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而狀況四的最低標廠商並非異常的廠商,故不宜依狀況三的辦理方式來處理。但若扣掉二家異常的支票連號廠商,合格廠商為2家或1家又不足三家,唯開決標時並不知合格廠商不足3家……
故狀況四不知各位先進有何看法,尚祈不吝解惑。

不知會不會寫的太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