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作業手冊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房地產之勘選者,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
(一)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屬未達公告金額者,為簡化作業,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
(二)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6條準備徵選文件。
(三)辦理公開勘選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四)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五)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審查。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縱僅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
(六)辦理實地勘查,認定符合需要者。如欲採行協商措施,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如由廠商自行報列價格者,應將價格納為勘選範圍,不可因為勘選後有議價程序而認為不必將價格列為勘選範圍。
(七)與適合需要者進行議價,或按適合需要序位,依序與2家以上之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者,則以該金額決標。但須注意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附註】本作業係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因非屬評選,無採購法第94條之適用,故毋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