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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建議共同供應契約採用何種驗收方式,不違法又有行政效率??本機關目前的做法..不論金額大小均要填寫驗收紀錄(電腦系統及紙本)及結算證明書..有同仁反應,採購金額如果逾十萬元以下,是否可以減少一些辦理程序,以符合行政效率。目前,如果想修正十萬元以下共同供應契約之驗收程序(不要製作結算證明書),是否只要機關內部簽准便可??有沒有好的建議??或更為簡便的措施呢?(依照共同供應契約條款內容,好像要做結算證明書)
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73條)。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細則101)爰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規定部分..自得專簽首長(加會主會計)依示辦理
10萬元以下案件屬於小額採購.應簡化程序.建請與貴單位會計單位商議如何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