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換貨.
標準法第三條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標準:經由共識程序,並經公認機關 (構) 審定,提供一般且重 覆使用之產品、過程或服務有關之規則、指導綱要或特性之文件。 二、驗證:由中立之第三者(誰?)出具書面證明特定產品、過程或服務能符合規定要求之程序。
三、認證:主管機關對特定人或特定機關 (構) 給予正式認可,證明 其有能力執行特定工作之程序。
四、團體標準:由相關協會、公會等專業團體制定或採用之標準。 五、國家標準:由標準專責機關依本法規定之程序制定或轉訂,可 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六、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 眾使用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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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他是那一個國際組織的標準,不是他自己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