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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單位簽請並指定單位(如中科院、警察大學)辦理鑑定工作(據稱全國唯一單位),經洽詢該單位無法提供報價單且要事先繳費才能辦理鑑定,請問只有一家鑑定單位又無法提供報價及驗收後付款等情形,應如何辦理採購或可以不必適用採購法。
採購金額是否在10萬以下
問:業務單位簽請並指定單位(如中科院、警察大學)辦理鑑定工作(據稱全國唯一單位),請問只有一家鑑定單位,應如何辦理採購? 答:「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分別為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5條所明定。申言之,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若屬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自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註一),邀請1家廠商議價(註二),但該獨家供應廠商係依一定費率收取且無減價之可能者,得免經議價程序(註三);至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機關自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是以本案,若同時符合(1)採購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2)採購標的屬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者(3)獨家供應廠商係依一定費率收取且無減價之可能者等3項要件,機關自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免議價程序。惟查本案即言得指定「中科院」、「警察大學」等單位辦理鑑定工作,尚難稱「係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者」,故機關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但可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辦理,蓋本案標的係屬專業服務(註四)也。 【註釋】註一:工程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九六六二號函:「三、本件國外紡織專業展之委辦對象,如為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可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報經經濟部核准(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O一三三號函:「本件推廣貿易活動計畫之委辦對象,如為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可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報經經濟部核准(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等參照。註二:議價程序並非僅指標價之議減,尚包括投標文件中之其他內容,工程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一一一二號函:「關於來函說明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採限制性招標,其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公開評選,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仍應依上開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議價程序。該程序並非僅指標價之議減,尚包括投標文件中之其他內容。」參照。註三:工程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六三一號函:「貴局利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庫進行信用查詢,如該中心確屬獨家供應,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至於信用查詢費用,如係由該中心依一定費率收取且無減價之可能者,得免經議價程序。」、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八一五0號函:「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如確屬獨家供應且無法以議價方式辦理者,得免經議價程序。」參照。註四: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專業服務,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參照)。
1.無法提供報價?無法驗收?可能是誤解2.先支付?可請需求單位,先借支.
支付費用性質如屬規費性質..則非屬採購法所規範之採購
工程會八十八年九月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二四二號函:十四、本公司進口燃煤須以數量向港務局繳納管理費,屬規費的一種支付事宜,須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政府機關依規定收取之規費,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係指繳納管理費.土地登記費.建物複丈費等此等規費而言,而非謂採購燃煤,無採購法之適用,特予指明
小弟針對開題者業務單位簽請並指定單位(如中科院、警察大學)辦理鑑定工作(據稱全國唯一單位),經洽詢該單位無法提供報價單且要事先"繳費"才能辦理鑑定
建議採用採購法第105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務機關兼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辦理。並確認符合「特採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六條之一之各項情形,一般契約價金以協議方式即可完成。
第105條第1項第3款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第6條之1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非屬一般廠商所能製造或供應者。 二、於國家安全或機密有必要者。 三、依本法辦理公告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 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或許是一個好方法
工程會八十八年九月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二四二號函:十四、本公司進口燃煤須以數量向港務局繳納管理費,屬規費的一種支付事宜,須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政府機關依規定收取之規費,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係指繳納管理費.土地登記費.建物複丈費等此等規費而言,而非謂採購燃煤,無採購法之適用,特予指明 所言,亦只是說明,該函之用法,以免誤用而已
如規費的”對價”即為鑑定……有無採購法令之適用
1.政府機關依規定收取之規費,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乃是政府機關業依政府採購法外之其他法規收取規費而言,採購機構此時也只能依法向其申請並繳納規費(其雖有對價關係),自無再適用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必要.例如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建物複丈及第1次保全登記,依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等之規定,只能向管轄地政事務所為之及繳納規費.2.本案所提,有對價關係,採購機構亦非無選擇餘地,應適用採購法.3.之前函釋中所提管理費,應無對價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