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未達2.1.3及第3條
公開取得報價,最低標決標
公開取得報價及企劃書,擇符合須要者理議價或比價
當最低標決標時,並無擇符合須要者之程序(只有與公開招標相同,審查廠商資格或規格),則比照公開招標,並無參考廠商報價之程序(數千萬或數億的採購第二次招標只有一家廠商投標,並無參考廠商報價之規定,而數十萬要參廠商報價訂低價,理論上跟本不通)
而當公開取得報價及企劃書,擇符合須要者理議價或比價時,如以取最有標精神辦理,亦無比價問題,依優勝序位與廠商議價,則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如果不是用取最有利標精神,則何謂擇符合須要者(不是回到審查資格或規格而已嗎),在擇符合須要者,辦理比價,又好像變成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
最後要註明的是,注意看本法23條,地方在某些情況下,有本於權責認定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