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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有關"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之定義或範圍?

  • 發表者:陳redbean
  • 發表時間:112-10-02 10:38:46

1.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各款執行錯誤態樣中所述【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並無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理由,卻以本款為由辦理】,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規定,想請教一下,此【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之定義或範圍為何?
2.倘原有採購為磁帶館或虛擬磁帶館等設備,因需要擴充磁帶館或虛擬磁帶館之加密功能,需於原設備外採購加解密器及加密金鑰管理設備,以利將備份於磁帶館或虛擬磁帶館內之備份資料加密及解密,且此加解密器及加密金鑰管理設備必須與原磁帶館或虛擬磁帶館等設備相容或互通,否則無法達成備份資料加密及解密功能,於此情形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列【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之定義或範圍?
3.另因應政府推動資料備份上雲政策,於原有採購為磁帶館或虛擬磁帶館等設備擴充雲端備份功能,此雲端備份空間及軟體必須與與原磁帶館或虛擬磁帶館等設備相容或互通,否則無法將儲存於磁帶館或虛擬磁帶館等設備內之備份資料,同步至雲端備份空間,,於此情形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列【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之定義或範圍?
以上提問,感謝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