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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一個案子不確定能不能成,所以不適合用統包的方式辦理,想先請廠商用小額採購請廠商規劃,確定能成再公開招標,請他施工:1.想問將廠商設計完的文件公開招標是否符合 採購法細則第38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即廠商可同時為設計與施工廠商。2.前面機關同意者,我要在甚麼時候同意(簽辦同意公文)?
施工的廠商能設計(簽證?),公開招標就一定他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