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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200491870號

主旨:

有關公共工程相關類科之執業技師、開業建築師及具有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者,可否免接受本會品管訓練,即可逕擔任「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或承商之品管人員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查旨揭品管要點第四點第一款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規定如下: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另第五點規定,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又第十點及第十一點規定,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監造單位應比照第五點規定,設立符合品質管理資格之監工人員;其最低人數,與前開之品管人員設立人數規定相同。

二、 有關擔任監造單位監工人員部分:

(一) 查技師法第十二條規定,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監造」;另查「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符合該規則規定之公共工程應實施技師簽證,其中監造簽證之執行計畫,得包括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與查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及其他必要項目。
(二) 另查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
(三) 故公共工程相關類科之執業技師與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如擔任品管要點第十點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雖未接受品管人員訓練,仍可分別執行該要點第十二點規定之「本科技術事項」與建築工程之監造工作。

三、 有關擔任承包商品管人員部分:

(一) 按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公布施行之「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另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又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應修習之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及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並據以發布「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如附件)。其第一點規定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學分數,區分四學程,且合計達三十學分以上;其中應包括材料力學、結構學、鋼筋混凝土學、測量學及土壤力學等五門學科。另第五點規定,領有測量、水土保持、大地及環境工程科技師證書申請擔任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者,應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第一點所定課程學分,並檢附學分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但領有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不在此限。
(二) 另查「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又查品管要點第八點規定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包括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紀錄表等。故具有營造業法第七條規定之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且未擔任前開專任工程人員者,亦即領有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或領有測量、水土保持、大地及環境工程科技師證書且符合「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規定資格者,雖未經品管訓練仍可擔任承包廠商之品管人員,惟應確實執行品管要點第四點規定之專任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及第六點規定之品管人員工作。
(三) 至專業營造業設置之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可否逕擔任承包商品管人員乙節,將俟營造業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依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發布相關規定後再行研議。

四、 查前開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或具有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且未擔任專任工程人員者,若依前開說明分別擔任品管要點相關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或承商之品管人員時,請各機關函請本會專案登錄於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並應確實依據前開品管要點規定,要求其常駐工地並落實執行監造或品管工作,如有疏失,應依規定追究責任。

五、 本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工程管字第09200028440號、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工程管字第09200045780號、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工程管字第09200163510號、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工程管字第09200203910號函,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台北市大地技師公會、高雄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測量技師公會、台北市測量技師公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電機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註:96年9月20日修正函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業將「監造單位監工人員」修正為「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