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411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122160

主旨:有關材料設備抽驗費用編列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貴公司97321台水工字第0970009000號函。

二、鑑於以往機關大多未編列監造單位材料抽驗費用,致未辦理抽驗或抽驗頻率不足。為落實監造,強化二級品管,本會93730修正函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最新修正日期為96920)時,增訂第13點第3項規定:「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監造單位所需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應於施工預算書或廠商招標文件內編列。」

三、至主辦機關辦理工程管理督導所須之檢驗費用,如工程契約未有特別規定,可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第3點第7款規定,由該案工程管理費支應。

正本: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經濟部、本會技術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