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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439140號

主旨:有關貴公司承攬花蓮縣政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7年10月22日健工字第970116號函。

二、有關承包商之施工日誌,監造單位需否簽名或蓋章乙節,查施工日誌係由承包商依營造業法或工程契約規定填寫。另依本會97年1月8日工程管字第09700011700號函送之「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及「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規定,監造單位負責「審查」承包商依契約提送之施工日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監造單位不須在施工日誌簽名或蓋章。惟為明責任,監造單位審查結果,應留存紀錄備查。

三、 有關承包商施工品質缺失未改善完成前,是否可申報完工乙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第1項規定:「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故廠商因施工品質缺失未改善完成,致未符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者,不宜提報竣工。

四、 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四聯單,監造單位是否須簽名或蓋章乙節,因「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屬內政部主管,本會將另函請該部逕復 貴公司。

五、 有關工程物價調整,監造人員是否須在承包商提送資料核章或簽認乙節,因物價調整仍屬估驗計價範疇,應依各工程主辦機關明訂之估驗計價程序辦理。

正本:健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大安區安居街75巷7號1樓]

副本:內政部、本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