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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發文字號:(八九)工程字第八九○三二二四一號

主旨:為加速公共工程推動,有關廠商請領工程款項之核付,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依院長於第二七○○次院會指示:「部份公共工程承辦人員在核付工程款時要求嚴苛,冀免圖利廠商之嫌,以致撥款遲延,影響承包廠商資金調度,並非正確態度。希望工程會會同主計處等機關,研訂一套合理的付款時間點及審核程序,作為今後廠商請領工程款項的準據,以利公共工程的推動。」,本會特於八十九年十月廿四日邀集行政院主計處及主要工程主管機關檢討,訂定改善措施如后:

一、工程款付款時間點及審核程序,凡契約有規定者,應確實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請納入嗣後發包之契約內,俾利執行。

(一)估驗計價部份
1、廠商應於申請估驗計價時提出估驗計價表(單)及相關佐證資料,送請監造單位轉請機關核付。
2、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已先行通知廠商施作部份: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項目,依機關核定後單價八成先行估驗,並俟單價議定後調整;若屬契約既有項目數量增加,就其增加部份核實辦理估驗。
3、工程契約詳細表乙式者,依完成比例計價;工程契約無單價分析表者,得由廠商提送單價分析表經機關審定後,依施工完成部份分項計價。
4、機關於廠商提出估驗計價表(單)後,至遲應於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二)竣工計價部份
1、審核程序請確實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五章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章之規定辦理。
2、付款時間驗收合格後機關於五日內開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為原則,並至遲應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二、有關「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對於工款付款部份建請行政院主計處檢討修訂。正本: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藏蒙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技術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會計室、工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