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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600084240號

主旨:

為加強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請於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內,明訂承攬廠商之鋼管施工架之安全衛生設施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月31日勞檢4字第0960150134號及96年3月1日勞檢4字第0960150216號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自即日起,於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內,明訂96年5月1日起開工者(依開工報告書認定),承攬廠商所使用之鋼管施工架(含單管施工架及框式施工架),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4750 A2067及設置防止墜落災害設施。

三、另請依本會95年6月6日工程技字第09500209090號函,於規劃設計階段,明定規劃設計單位應將上開鋼管施工架及防止墜落災害設施之要求,以設計圖說展現,並納入工程契約執行及作為估驗計價之依據。

四、檢附上開鋼管施工架國家標準及勞委會研訂之「框式施工架標準作法及檢查重點」供參。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