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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法令及解釋函令

  • 修正發布「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New!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農業部、環境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1202007344號
                     台內國字第11208301933號
                     經產字第11251031903號
                     交路字第11200226394號
                     勞職授字第1120203812C號
                     衛授食字第1121302171號
                     農科字第1120718375D號
                     環部綜字第1120101300D號

    主旨:「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業經本會會銜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農業部、環境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以工程技字第1120200734號、台內國字第1120830193號、經產字第11251031900號、交路字第11200226391號、勞職授字第1120203812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168號、農科字第1120718375A號、環部綜字第1120101300A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正本: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內政部法制處、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經濟部經濟法制司、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交通部法制處、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衛生福利部法規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農業部法制處、環境部法制處、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刊登本會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部       長  林  右  昌
    部       長  王  美  花
    部       長  王  國  材
    部       長  許  銘  春
    部       長  薛  瑞  元
    代理部長  陳  駿  季
    部       長  薛  富  盛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修正發布令、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修正發布「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四條New!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1202006574號
                     台內營字第11208102953號

    主旨:「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4條,業經本會會銜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以工程技字第1120200657號、台內營字第1120810295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正本: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法規委員會、本會技術處(刊登本會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部      長  林 右 昌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4條修正發布令、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建築物簽證許可內政部營建署洽詢電話02-87712877

  • 各科執業技師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並簽證負責應注意事項New!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110200808號

主旨:有關各科執業技師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並簽證負責應注意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依據審計部111年6月6日台審部五字第11100593091號函建議事項辦理。
二、按技師法第13條規定:「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第1項)。為提高技術服務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得擇定科別或技術服務種類,實施技師簽證;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合先敘明。
三、經審計部抽查相關技師辦理技術事項並簽證之執行情形,發現有招標公告未覈實登載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委外技術服務之招標文件未明訂得標廠商應提送簽證執行計畫、委外設計技師未提出簽證報告、未就符合簽證範圍之項目委派相關科別技師辦理等諸多缺失。
四、各機關應就上開執行缺失引以為鑑,且為避免缺失重複發生,應落實下列事項:
(一)機關應就委託技師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並簽證等內容登載於招標公告。
(二)公共工程委由技師辦理設計、監造技術事項並簽證負責者,主辦工程機關應於委託設計、監造服務之招標文件中,明定技師辦理之工程項目或內容,並規定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後提其辦理設計、監造工作之簽證執行計畫,經主辦工程機關同意後執行之。
(三)技師應就辦理事項向委託機關提出工作簽證報告,並應將辦理技術事項之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四)技師辦理技術事項之工作簽證紀錄,應每6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電腦資料庫,由技師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報請備查之內容如有錯誤,技師應負責改正。
(五)應由技師辦理之技術事項,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其關聯二以上科別技師執業範圍之介面部分,得標廠商應指定一技師負責整合,並由其與其他涉及科別之技師共同簽證負責。
(六)機關依其他法律自行辦理應實施技師簽證之事務時,應指派所屬依法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辦理。
五、本會相關簽證規則及釋例公開於本會全球資訊網(首頁>工程技術>技師>公共工程技師簽證及懲戒專區>法令及重要解釋函),請各機關督促所屬工程主辦機關落實履約管理及加強施工查核,併請各技師公會協助宣導技師應善盡專業責任,以維護公共安全。

 

  • 機關依法自行辦理應實施技師簽證之事務時,不應另委託技師辦理簽證New!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110200746號

    主旨:機關依法自行辦理應實施技師簽證之事務時,不應另委託技師辦理簽證,請轉知所屬(轄)機關(構)並督導落實執行。
    說明:
    一、依技師法第16條第2項略以:「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故技師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實際執行者應與簽證者契合,而簽證行為係技師就其辦理技術事項之過程及結果負責,兩者應互相結合,不能分割,以落實專業責任。
    二、另依技師法第13條第4項:「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公法人(下稱機關)依其他法律自行辦理第一項應實施技師簽證之事務時,應指派所屬依法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辦理。」其重點在於技術事務之辦理,爰機關依其他法律自辦工程並由所屬依法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辦理應實施技師簽證之技術事務時,本應按機關組織職掌、逐層分工及內控管理等機制辦理,以確保自辦事務之品質並負全責;且不應將執行技術事務與簽證視為二事,另單獨委託技師辦理簽證事宜,致有專業責任不清,權責不符之情事。
    三、承上,本會100年9月29日工程技字第10000352070號函說明四(如附件),有關公共工程監造如執行現場監造工作之監工人員為機關人員時,工程主辦機關得在符合本規則第10條規定下,視監造組織現場監造人員之指揮、監督權責歸屬情形,擇定部分或全部委託工程技術服務廠商辦理,並由工程技術服務廠商之相關科別執業技師就受委託監造項目實施簽證乙節,停止適用。

  • 茲重申技師法第16條規定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New!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工程技字第1100201358號) 

主旨:茲重申技師法第16條規定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一、有關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本會業以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09800526520號令暨108年11月6日工程技字第1080201267號令補充核釋在案(上開令函均影送如附件)。
二、鑒於本會近期接獲各機關交付技師懲戒案件,常見有技師未依前開方式於相關圖樣、書表確實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等缺失,爰請貴單位轉知所屬並協助加強宣導,以提升技師法令知識,並請落實執行。                 
 附件:本會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令及108年11月6日第1080201267號令

  • 廢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工程技字第1080201490號令New!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10 年2 月3 日工程技字第1100200095 號
廢止本會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工程技字第一0八0二0一四九0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 修正「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New!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工程技字第1100200035號
修正「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
    附修正「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
附件:
修正發布令及修正條文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修正「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之一New!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 年11 月16 日工程技字第1090201177 號​)

修正「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之一。
      附修正「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之一

附件:
-
修正令及條文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109年11月18日修正生效重要規定說明:
(1)技師應於初次取得執照後1年內(新申請執業執照,且執照效期起始日為109年11月17日以後者適用),並於每次換發執照後2年內完成第4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課程上開第5款所定之課程,係指參加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辦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1小時以上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概論課程、1小時以上執業相關法令課程及2小時以上工程倫理課程,每小時積分10分。
(2)技師執業執照效期起始日在109年11月18日以前者,於換照辦法修正生效後第一次換照,適用修正施行前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訓練積分應有二小時以上之工程倫理研討課程)
 

  • 機關依技師法第23條第2項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同條第1項技師業務查核之原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090200381號

機關依技師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同條第一項技師業務查核時,委託範圍僅能為行政助手,不宜委託行使公權力;又委託對象應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相關專業公正第三者,且所經營或從事業務與受委託業務無利益衝突,例如技師公會、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學會或學術研究機構等,以維查核業務之公正性。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4日工程技字第1090200381號令

  • 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但書規定,認可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得兼任之業務或職務,技師兼任相關業務或職務無須再向主管機關(工程會)申請認可,惟不得因兼任該等業務或職務,而有違反應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繼續性從業人員之情事。New!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080201490號

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但書規定,認可下列業務或職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得予兼任:
(一)經任職公司同意,從事每週八小時以內,與技師科別技術事項有關之教學或研究。
(二)受政府機關徵調或經任職公司同意,從事具公益性質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勘災、鑑定、審查、檢查、抽查、調查、勘驗或評估。
(三)經任職公司同意,擔任技師公會、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或章程所定職務。
(四)經任職公司同意,擔任該公司以外之董事或監察人,但不得為董事長、常務董事或代表人;並不得兼任所設計、監造工程施工廠商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不得因兼任公司以外業務或職務,而有違反應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繼續性從業人員之情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工程技字第一00000三七一六0號令,自即日廢止;本會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0九六00四七七五00號函、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工程技字第一00000三七一六三號函、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工程技字第一0六00一七六四二一號函及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工程技字第一0六00三八五六三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12月24日工程技字第1080201490號令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12月24日工程技字第10802014903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080201267號

    補充核釋本會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工程技字第0九八00五二六五二0號令,技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有關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其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方式如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電子圖樣及書表數位簽章,或相對人同意採用電子圖樣及書表並以電子簽章簽署者,技師提送之電子圖樣及書表,其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得以嵌入簽名及圖記之圖檔方式為之。
二、相對人要求提送圖樣及書表份數逾一份時,技師應於其中一份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其餘各份得採影印,及於首頁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
三、相對人委託技師設計,核定設計圖前之履約過程各階段製作送審之基本設計圖、細部設計圖,得裝訂成冊並加蓋騎縫章,於內容首頁置技師簽署頁,載明各圖名稱及其承辦技師科別及姓名,由承辦技師於簽署頁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
四、「出流管制計畫書」及「水土保持計畫」之附圖係作為施工及督導查核依據者,應逐頁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其餘於封面或內容首頁處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11月6日工程技字第1080201267號令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令

  • ​訂定發布「礦業申請及年度施工計畫相關書圖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080201257號
            經務字第10804604590號

訂定「礦業申請及年度施工計畫相關書圖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附「礦業申請及年度施工計畫相關書圖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 函釋110年(含)後完工併聯之離岸風場其風力發電機組支撐結構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是否應依法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法定機構提供之疑義

工程會108年10月25日工程技字第1080025940號函附件
(1)查能源局108年7月18日能電字第10800553150號函釋明「110年(含)後完工併聯之離岸風場其『風力發電機組支撐結構工程』應依『技師法』第16條規定,由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 」。復依前開能源局108年10月14日函,110年(含)後完工併聯之離岸風場,該局會查驗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文件(風機支撐結構【塔架、基礎】設計報告、詳細圖說及計算文件),惟經濟部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遴選取得109年完工併聯遴選獲配容量者及示範獎勵案件,不在此限。
(2)前開能源局釋明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事項,即屬相關科別技師之執業事項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之工程技術事項,爰得提供者應為相關科別技師事務所或營業範圍包括相關科別工程技術服務事項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由該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圖樣及書表,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又屬實施技師簽證者,應符合技師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技師需本人或在其監督下完成相關工作,始得辦理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
 

  • ​各技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0802004441號

主旨: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請查照。
說明:
一、近期若干案件涉執業技師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遭機關移送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為避免類似案件影響技術服務履約品質及技師權益,爰請各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技師法第16條第1項「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規定。
二、本規定之立法目的係技師應於所製作之圖樣、書表,由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以確認技師本人親自執行業務,並負專業責任。對於依契約約定完成之圖樣或書表,應由技師執行業務者,依本會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令有關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規定辦理
三、近期涉執業技師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例如「技師非親自簽署而係以電子套印方式代替」、「技師遺漏部分書圖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技師僅簽署未加蓋執業圖記或僅加蓋執業圖記卻未親自簽署」等,請轉知會員留意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 有關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請各機關落實履約管理及審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080200444號
主旨:有關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請各機關落實履約管理及審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近期若干案件涉執業技師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遭機關移送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為避免類似案件影響技術服務履約品質及技師權益,爰請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涉技師簽署事宜時,落實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八條「履約管理」第十六點第2項之約定「依本契約完成之圖樣或書表,如屬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者,應依技師法第16條規定,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對於依契約應完成之圖樣或書表,其屬由技師執行業務者,應審查廠商所提送之書圖是否依本會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令由執業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如有缺漏即要求補正;如對於技師是否確實執行業務有疑慮時,得要求技師到機關親自說明辦理設計及監造情形
三、倘技師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例如「技師非親自簽署而係以電子套印方式代替」、「技師遺漏部分書圖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技師僅簽署未加蓋執業圖記或僅加蓋執業圖記卻未親自簽署」等,機關應衡酌相關缺失情節已達應交付懲戒程度,並確依本會103年9月24日工程技字第10300334770號函(諒達)所訂機關依技師法第42條移送技師懲戒時注意之事項及參考資料辦理。另各機關應於交付懲戒事由詳述缺失情節,例如遺漏書圖之比重,是否履約過程不同階段重複發生等,俾供技師懲戒委員會審酌。

(一)依技師法第28條及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省(市)同科別技師公會擬合併籌組全國性公會案(含相關應報核資料)及議定合併辦法,應經各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共同推舉代表成立專案小組。
(二)專案小組負責協商合併後之團體章程草案及現有人事、財產之移轉繼承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或移轉、清查會籍等,由代表之公會據以向本部申請組織全國性公會。
(三)完成合併籌組全國性公會,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專案小組即撤銷。
(四)合併前財產清查,應編列合併基準日前1日之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現金出納表、基金收支表、財產目錄,併於合併辦法。
(五)合併後資產移轉稅賦問題,請依技師法第28條規定辦理,相關問題可逕洽財政部賦稅署。

◎訓練活動

  • 【中工會活動訊息】歡迎報名「2019推動創新專案管理實務-洞悉專案管理新趨勢 創造工程師全新價值」課程(2019.12.19-20)

【目    的】大型工程專案,面對設計創新及公民議題,有效面對快速變化的複雜專案,融合Agile+PMP手法,正確識別利害關係人與探索真實需求掌握動態風險,才是工程專案成功之關鍵。
【特色】未來專案管理之主流,使用創新Agile手法融合計畫性PMP管理高價值變動性專案;課程由仕新管理顧問團隊授課,分組實作指導變動性專案的管理方法,以創造工程師全新價值與提昇專案績效的最佳利器。
【參與對象】工程界、產業界、營建業、顧問業及相關院校等。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 & 20日 (星期四/五)  8:30-17:00
【地點】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樓大會議室(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171號10樓)
*報名:傳真02-23973003、E-Mail:secretariat@cie.org.tw、電話:02- 23925128#12中工會梁小姐
*研討會諮詢專線: 02-2833-9999 分機51229 洽林先生
簡章及報名表

◎近期執業申報事項

  • 技師於108年7月至12月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辦理公共工程設計、監造實施簽證之紀錄應於109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New!)
    技師辦理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下稱本規則)所定實施技師簽證之事項,應依本規則第14條規定,於每年1月份及7月份提報各該技術服務案之簽證紀錄(1月份提報上年度7至12月所辦理者;7月份提報同年1至6月所辦理者;已完成者並登錄簽證日期結案。個案於結案前,均需以累積方式每年1月及7月各登錄乙次*歷次登錄資料均會以歷史紀錄方式留存,每次登錄紀錄時可加註時間範圍)。
    請至工程會建置之「 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技師個人化]/[簽證紀錄作業]進行申報。[相關資訊請至工程會全球資訊網" 公共工程技師簽證專區"查詢]
  • 公告工礦衛生科(修正為職業衛生科)之技師請領或換發技師證書及換發執業執照事宜(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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