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實施期程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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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取得品管人員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
二、 |
依本會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九一)工程管字第九一○一○五三八號分行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以下簡稱回訓大綱,諒達)第六點規定,品管人員回訓之實施期程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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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第一階段:九十二年度起,巨額採購之工程之品管人員,其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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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第二階段:民國九十四年度起,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品管人員,其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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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三階段:民國九十六年度起全面實施,品管人員其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
三、 |
查九十二年第一階段實施回訓時,本會針對實施期程疑義以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工程管字第09200054290號函,說明「實施期程」係指實施當年度公告招標之工程。在各代訓機構未及開辦回訓課程前,各機關如有巨額採購之工程,且工程承攬廠商之品管人員其結業證書已逾四年者,請廠商先行向主辦機關提報一年內應回訓之品管人員清冊與預定回訓期程,由各機關審核後,依品管要點相關規定於本會網站填報品管人員登錄表,俟該品管人員參加回訓並取得參訓證明後,再補登相關回訓資料在案(諒達)。 |
四、 |
截至九十三年八月底止,已結業之品管人員計有三七、一六六人,其中已接受三十六小時回訓課程之品管人員計有一、四五二人,已能充分供應巨額採購之工程實際需要。請各機關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巨額工程採購設置之監造單位受訓合格監工人員與承包商品管人員,應確實依照回訓大綱規定辦理。至第二階段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扣除巨額採購約有一、一二八件,考量目前已結訓之品管人員,有部分不再從事工程業務及回訓人數尚顯不足之情況,故第二階段實施期程延至九十五年度實施,請各機關配合將前開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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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
副本: |
本會工程管理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