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大樓由維冠公司興建,本案缺失原因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矚上訴字第1153 號判決內容如下(由台南地院檢察署囑託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
一、結構設計缺失:
(一)靜載重未按實計算,且結構計算書地震計算用之單位重欄位空白未填,無相關計算式及輸入資料,致其結構設計時低估靜載重及地震最小總橫力,造成柱、梁構材設計強度不足,以致斷面尺寸及所配鋼筋量減少甚多。
(二)於建模時將全部柱之長、寬與圖面之長、寬倒置,高估東西向之抗震能力。
(三)柱斷面不當縮減,致抗震能力下降。
(四)1樓店鋪與騎樓採挑高設計,卻未以較大之梁、柱斷面或剪力牆等為相對應之加強,形成軟弱底層。
二、建築設計圖面擅自更改:
(一)柱、梁接頭箍筋未依結構計算書所設計之鋼筋號數及間距繪製。
(二)部分梁柱原設計為梁柱接合,改成柱與梁未接合,或將其中一端從柱梁接合改為梁搭梁,造成額外扭矩。
(三)更改原設計梁、柱相接方式改成梁搭梁方式,或將連接之大梁改為小梁,破壞構架之完整性,減低構架抗震能力。
三、施工監造未確實:
(一)鋼筋主筋原使用Fy為4200kgf/cm2之高拉力鋼筋,卻誤用降伏強度Fy為2800kgf/cm2之中拉力鋼筋。
(二)鋼筋續接器施工不良,造成脫牙。
(三)施工時梁、柱接頭未加箍筋,且梁主筋未做彎鉤,使梁、柱接頭損壞及房屋損壞加劇、變形加大。
(四)建築師未確實於各樓層配筋完畢後,澆置混凝土前到場執行監造業務。
四、為變更建物使用用途而更改隔間:
(一)部分柱斷面尺寸縮減,造成柱韌性變差或強度不足。
(二)取消部分棟之隔戶牆,造成剛心偏移,地震力重分配,增加其他構件之負擔,且亦會造成底層軟弱偏心扭轉,加速柱破壞。
105年0206高雄美濃地震測得之地表加速度東西向僅為136.94gal(換算東西向地表加速度約為0.14g),屬於震度5級,距設計地震0.32g及倒塌地震0.4g尚遠,然因上述原因而導致大樓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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