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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稱:維冠大樓倒塌案      

工程類型:建築

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階段:■規劃設計        ■施工        ■維護管理

 

項目

說明

案例概況

位於臺南市永康區永大路二段與國光五街交叉口的維冠金龍大樓(下稱維冠大樓),因105年0206高雄美濃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

發生問題原因

維冠大樓由維冠公司興建,本案缺失原因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矚上訴字第1153 號判決內容如下(由台南地院檢察署囑託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
一、結構設計缺失:
(一)靜載重未按實計算,且結構計算書地震計算用之單位重欄位空白未填,無相關計算式及輸入資料,致其結構設計時低估靜載重及地震最小總橫力,造成柱、梁構材設計強度不足,以致斷面尺寸及所配鋼筋量減少甚多。
(二)於建模時將全部柱之長、寬與圖面之長、寬倒置,高估東西向之抗震能力。
(三)柱斷面不當縮減,致抗震能力下降。
(四)1樓店鋪與騎樓採挑高設計,卻未以較大之梁、柱斷面或剪力牆等為相對應之加強,形成軟弱底層。
二、建築設計圖面擅自更改:
(一)柱、梁接頭箍筋未依結構計算書所設計之鋼筋號數及間距繪製。
(二)部分梁柱原設計為梁柱接合,改成柱與梁未接合,或將其中一端從柱梁接合改為梁搭梁,造成額外扭矩。
(三)更改原設計梁、柱相接方式改成梁搭梁方式,或將連接之大梁改為小梁,破壞構架之完整性,減低構架抗震能力。
三、施工監造未確實:
(一)鋼筋主筋原使用Fy為4200kgf/cm2之高拉力鋼筋,卻誤用降伏強度Fy為2800kgf/cm2之中拉力鋼筋。
(二)鋼筋續接器施工不良,造成脫牙。
(三)施工時梁、柱接頭未加箍筋,且梁主筋未做彎鉤,使梁、柱接頭損壞及房屋損壞加劇、變形加大。
(四)建築師未確實於各樓層配筋完畢後,澆置混凝土前到場執行監造業務。
四、為變更建物使用用途而更改隔間:
(一)部分柱斷面尺寸縮減,造成柱韌性變差或強度不足。
(二)取消部分棟之隔戶牆,造成剛心偏移,地震力重分配,增加其他構件之負擔,且亦會造成底層軟弱偏心扭轉,加速柱破壞。
105年0206高雄美濃地震測得之地表加速度東西向僅為136.94gal(換算東西向地表加速度約為0.14g),屬於震度5級,距設計地震0.32g及倒塌地震0.4g尚遠,然因上述原因而導致大樓倒塌。

處理情形

一、維冠建設公司負責人、設計監造建築師及負責結構分析之結構技師等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各處有期徒刑5年,均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負責結構分析之結構技師另受廢止結構工程科技師證書處分。
三、設計監造建築師另受廢止建築師證書處分。

*相關照片或圖說(相關照片感謝鄭明昌技師提供)

附圖1

箍筋用90度彎鉤

附圖2

梁柱接頭未加箍筋,大梁下層鋼筋未加彎鉤錨定

附圖3

梁柱接頭未加箍筋,梁末端錨定長度不足

附圖4

鋼筋從續接器處斷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