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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625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255560

主旨:有關委託監造廠商派駐現場人員登錄「解除職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7620府授工品字第09730220300號函。

二、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10點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四點、第五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每一標案最低現場人員人數規定如下(1):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二)前款現場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2)。(三)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現場人員之登錄表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上開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3)

三、有關委託監造廠商依品管要點置受訓合格現場人員,是否可於「竣工」及「停工」時登錄解職疑義乙節,查竣工部分,除上開品管要點第10點第1項第3款已明定「上開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外,本會業以97618工程管字第09700233070號函釋補充說明,其說明三略以:「除委託監造契約另有規定外,依上開品管要點規定,監造單位於工程竣工時,即可向機關申請將其受訓合格派駐現場人員解除登錄,並可調至其他工程。」另如停工將達較長時間,除委託監造契約另有規定外,監造廠商得向機關申請將其受訓合格派駐現場人員登錄為「解職」(解除職務)。惟監造廠商接獲機關復工之通知後,應即依前開品管要點與委託監造契約相關規定,重新將上開現場人員之登錄表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