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九一)工程管字第九一○二二三四四號
主旨: 請確實依據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俾提升工程品質並避免廠商發生偽造相關試驗報告情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監察院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九一)院台財字第○九一二二○○三六四號函辦理。
二、 查監察院檢附該院調查意見過會,摘要說明如下:

(一) 臺灣省自來水公司北區工程處及所屬第二工務所未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及工程契約相關規定,善盡監造單位職責,落實工程品管作業,致使承包商多次提供偽造試驗報告,核有嚴重違失;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為其上級機關,對轄屬重大工程之督導查核作業流於形式,亦有咎失。
(二) 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漠視工程材料取樣及送驗程序之重要性,放任工程材料查驗作業過程草率、弊端叢生,致工程契約形同具文,顯未積極作為,洵有重大違失。
(三) 自來水公司在轄屬工程契約中宜訂定偽造試驗報告及相關檢驗文件之罰則或求償方式。建議應參酌於工程契約中加入:「本工程合約、圖說、施工說明書等合約內有關規範規定所要求乙方提送之各項文件,如計畫、報表、試驗報告、自主檢查表、分段查驗報告等證明文件,乙方之負責人、工地主任、品管工程師等均依文件之特性及權責於該等文件上簽名或用印,並註明『本件業經核對無誤並符合契約規範規定,如有偽造文書情事,均由文件上公司及其簽名人員負刑事及民事上所有責任』」及相關罰則之具體條文。

三、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其第三項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又查品管要點第三點第四項規定:「前項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應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項目,明訂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並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辦理或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並第九點規定,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 應負責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並監督其執行。
(二) 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三) 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查核,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
(四) 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矯正,並要求其採取預防措施。
(五)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四、 請 加強督導貴屬(轄),確實依據政府採購法暨品管要點規定執行三級品管,尤其前開規定之重要材試部分,應於工程契約明訂廠商應會同監造單位就該工程之使用材料進行取樣並會驗,並參酌前開監察院之建議文字訂定偽造試驗報告及相關檢驗文件之罰則或求償方式。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 監察院、本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