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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基本設計審議後之設計注意事項(112年2月版)
(前稱為基本設計審議通案事項)
【共通性意見】
一、    細部設計時,請機關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本會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9條第一款內容),檢核成果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
二、    請機關依本會「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3點辦理,即主辦機關辦理本案時應瞭解計畫目標、工程定位及功能與、建造標準,並於後續細部設計、施工、監造到驗收等各階段,均依所設定之建造標準落實執行」。
三、    為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請機關依本會「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落實辦理。
四、    為符合淨零碳排目標、推動公共工程落實節能減碳理念,建構優質永續之公共建設,請機關依本會「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注意事項」落實辦理。
五、    為鼓勵機關推動公共工程時,朝自動化及預鑄化方向辦理規劃設計,於合理預算下達到減省作業人力物力、提升施工精度、有效縮短工期、降低施工風險等目標,本會已訂定「公共工程採用自動化及預鑄化規劃設計參考指引」,本案於規劃時,倘已考量採用工程自動化及預鑄化之工項,請機關續辦細部設計時落實執行。
六、    為宣導政府整體防洪治水策略及面臨極端氣候短延時強降雨之應變措施,本會已訂定「提升國土防洪治水韌性之整合作業指引」,請機關執行工作時應具有整體「國土防洪治水韌性」概念並落實辦理。
七、    細部設計成果應將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事項予以量化編列預算,以利落實執行公共工程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另宜滾動檢討交通維持策略並靈活運用。
八、    細部設計應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即機關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納入工程招標文件,以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九、    為避免管線遷移影響工進,請機關於細部設計完成前詳予調查並與各管線單位確認,以及確實依院頒之「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辦理。
十、    基地內排水系統與區外相關區域排水之整合,請主辦機關與相關機關密切協調、配合,預為因應。
十一、    機關應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規定,落實設置公共藝術以美化環境。
十二、    機關於細部設計時應考量後續管理維護之可行性及整體使用效益,並合理評估編列經費,以利公共建設之永續經營。
十三、    為避開環境敏感區位,減低災害發生機率,並落實國土保育與管理工作,機關辦理重大公共工程建設時,應依災害潛勢地圖圖資再行審慎檢視,並詳予評估及研訂完善之因應對策及作為。
十四、    為確保細部設計成果符合基本設計審議結果,本會已增訂「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8點第2項,請機關應於細部設計階段落實審查,且就涉及公共安全事項予以重視並落實辦理。
【採購意見】
十五、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視個案情形合理編列履約勞工預算,並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載明廠商應給付履約勞工較基本工資為高之薪資基準;並可於契約中規定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支付履約勞工薪資之證明,確保廠商依契約支付履約勞工薪資。
十六、    本案若屬巨額採購,應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於採購前就預期使用情形、效益目標、評估使用情形及其效益之分析指標等完成評估。並於訂定投標須知時視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妥適訂定主要部分之項目,或標示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並注意其與投標廠商資格之關聯性。
十七、    為避免不當限制競爭情形,請機關參考本會104年11月3日工程企字第10400282600號函附件「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及111年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017號函所載之技術規格訂定及審查建議作法辦理。
十八、    為避免工程流標,請機關參考本會111年6月22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381號函附件「工程採購流標主因及工程招標前各階段機關應注意重點及說明」提醒相關注意事項辦理。
【個案特性】
十九、    為落實邊坡安全並避免發生邊坡滑動事故,本會111年11月25日工程管字第1110301261號函提出邊坡防護精進建議作法供參辦,請機關於細部設計時考量路權內、外邊坡之地形、地質及水文特性,以「預見於先,防範未然」為目標落實辦理。
二十、    為落實資源再利用之政策,可再生利用之資源(如營建剩餘土石方、拆除工程之鋼筋),應考慮其剩餘價值,並研擬妥善之處理方式。其中土方處理部分,請機關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確實依「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辦理供(需)土申報作業。
(二)    避免大挖大填,力求挖方或填方減量。
(三)    剩餘土石方建議採用資源處理不宜運棄,如採堆土造景等方式處理,或循內政部頒訂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管控(無需棄土證明)之模式辦理。
(四)    良質或可再利用於本工程之剩餘土石方,不得運棄,應採估算成本及價值列入競標之工程項目或標售等方式處理;其餘不能抵費部分或特殊土種(如淤泥、含水量大於30%之土壤、連續壁產生之皂土等)應先規劃,據以編製合理之運距、處理與流向管理經費,並照列相關契約責任,以免爭議。
(五)    評估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容量及收土種類。
(六)    評估自設土資場或特約場所(出土達50萬方以上案件)。
二十一、    機關應督促技師及建築師作好公共工程與相關結構、水電、空調工程等系統工程間之圖說套合,並注意機電設備是否有超負載規劃或設計等情事,俾減少設計變更及施工介面之問題。
二十二、    有關執行智慧綠建築部分,請依內政部「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辦理。
二十三、    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機關於後續設計時,應確實將相關節能設計納入考量,尤其是占建物耗能最大宗之空調系統部分,應確實評估各種空調系統(如儲冰、全氣、全水、水氣併用等)後,擇較節能且易維護管理之系統辦理。
二十四、    請機關於細部設計時,充分考量屋頂設置太陽能綠能裝置或預留太陽能設置空間(含基座)及相關饋線等設備管線,提高太陽能裝置使用率,協助健全我國區域智慧電網之建置。
二十五、    計畫若係設有舞台之音樂中心等用途,有關輪椅觀眾席位,機關應確實依內政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7章規定辦理,如輪椅觀眾席位不得受阻礙(包含與舞台之視線),應和其他區域相同。
二十六、    有關預力I型梁之橋梁工程,機關應考量如何維持預力梁吊放後的穩定,防止吊放後因不可預測的外力造成傾倒、位移及翻落,請參依本會訂定「防範施工中預力I型梁吊放後翻落風險之作業指引」辦理。
二十七、    為確保公有橋梁之安全,請機關注意橋梁上部結構止震塊之耐震設計及施工,例如:橋梁混凝土止震塊澆置宜採一次施工;如受限工作動線須分批澆置,則宜落實設置預留筋及剪力榫等,並納入查核重點檢核項目,請依本會111年11月25日工程管字第1110301279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