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98年12月23日工程懲字第97091601號技師懲戒決議書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42號行政判決等,失敗原因如下:
一、施工廠商未依契約施作:
施工廠商未經核備逕以甘蔗板取代鑄鐵框蓋覆蓋人孔,再鋪上瀝青混凝土,不符施工標準。
二、監造單位未善盡現場查核及督導義務:
(一)監造單位於97年4月及97年5月間即二次發現工程現場已無剩餘鑄鐵框蓋可使用,卻未及時發現廠商逕以木板取代。
(二)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規定,實地查核為公共工程監造簽證技師執行業務應盡義務,本案監造簽證技師誤認只負責簽證,不負責監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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