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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900239280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工程查核作業時,是否得由外聘之專家兼任領隊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頃接民眾反應,部分機關辦理工程查核由外聘之專家兼任領隊,並進行查核後扣點會議之主持,似有未妥。
二、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五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略以:
「查核小組置查核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聘)兼之,並於完成查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及「前項查核委員,除由設立機關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並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在此限。」在案。
三、依本會99225日工程管字第09900074740號函檢送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扣點作業流程說明」第三點(二)規定,略以:「查核小組領隊召開查核檢討會後清場,再行召開扣點會議。」
四、綜合考量,領隊資格法規雖無限制,惟其因需對查核相關作業規定熟稔且公正、客觀召開會議,仍宜由機關派任之內聘委員擔任為原則。
正本:內政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教育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經濟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交通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行政院衛生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苗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臺中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彰化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南投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雲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嘉義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臺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高雄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屏東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臺東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花蓮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基隆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新竹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臺中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嘉義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臺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高雄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