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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911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377250

主旨:有關品管費用編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貴公司材料處97821傳真函。

二、依「公共工程施工品管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分之二為原則(1)。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2)

三、查上開規定之「發包施工費」,係指直接工程成本,不含管理費、利稅及保險費等間接工程成本。機關若將材料設備另行發包或直接供給,如仍由施工廠商一併辦理材料之品管作業,則得將材料設備費併入本案施工費計算品管費用。另上開品管要點係屬原則性規定,自可參酌工程規模、性質及個案實際需求,循行政程序陳核編列承包商品管費用,並請儘量量化,核實辦理。

正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材料處、本會法規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