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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376750號

主旨:

為提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施工安全,避免施工不良及工地災害一再發生,請督促所屬(轄)機關,確實檢討各項施工作業之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限止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並落實執行,餘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品質計畫製作綱要」,已明定施工廠商之品質計畫應訂定自主檢查之查驗點,落實辦理自主檢查。

二、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頒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亦明定施工廠商應於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施工程序,設定安全衛生查驗點,並進行查驗。

三、又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監造計畫製作綱要」,已明定監造單位之監造計畫應訂定檢驗停留點,以查證廠商施工品質。

四、惟統計工程施工查核重複發生之缺失,及近來公共工程工地災害頻繁,均與廠商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含假設工程)未落實查驗,致未能及時改善息息相關。

五、請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訂明,確實要求施工廠商辦理下列事宜:

(一)施工廠商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明定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之自主檢查之查驗點(應涵蓋監造單位明定之檢驗停留點)。另應於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施工程序,明定安全衛生查驗點。
(二)施工廠商應確實執行上開查驗點之自主檢查,並留下紀錄備查。
(三)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應依契約敲除重作並追究施工廠商責任。

六、請工程主辦機關除對施工廠商之上開應辦事項進行督導外,並應於委託監造服務招標文件訂明,確實要求監造單位辦理下列事宜:

(一)監造計畫應就涉及結構安全及隱蔽部分之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明定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以查證施工廠商之施工品質及安全。
(二)監造單位應不定期對施工廠商自主檢查查驗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之執行成效,予以抽查(驗)並留下紀錄。
(三)公共工程實施監造簽證者,委託監造廠商之監造簽證執行計畫之工作項目,應涵蓋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
(四)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致機關遭受損害,應依委辦監造契約追究其責任。

七、另請 貴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時,應檢視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之相關紀錄,並與現況比對。如有不符且致機關遭受損害,應函請工程主辦機關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對施工廠商:依約扣罰品管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
(二)對委辦監造單位:依約扣罰委辦監造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並依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1號函,確實追究監造不實之專門技術人員(含建築師及技師)及工程顧問公司之責任。
(三)對自辦監造單位:對所屬人員依法令懲處。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