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227820號

主旨:為提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請 貴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加強辦理查核,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請 貴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加強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查核之簡報,可配合工程規模及複雜度予以簡化,並得改以書面列表及口頭報告等方式辦理,其辦理方式,得參考本會全球資訊網之「工程管理」之「相關資料下載區」之「工程施工執行情形資料表」。
(二)請依本會94年6月10日工程管字第09400191041號函轉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93年度運作情形函內容節錄(諒達),加強辦理不預先通知查核,俾督促廠商隨時落實。
(三)請落實執行查核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從重處罰,並得列為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之特殊績效加分項目。
(四)針對施工廠商查核成績為丙等者,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追究責任;有採購法第101條情形者,應依該法規定予以停權處分。
(五)對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情事之專門技術人員及工程顧問公司,請依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1號函(諒達),確實追究責任。
(六)請將查核之品質缺失進行統計分析,並從制度面予以改善,俾從點延伸至面,全面提昇工程品質。另請針對所屬(轄)工程機關、監造單位及廠商,加強辦理教育訓練。本會將配合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之實地查證,就上開辦理情形,予以評分。
(七)請確依本會95年3月24日工程管字第09500106120號函(諒達),督促所屬機關依契約及相關規範落實執行「公共工程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建議加強事項參考表」內容,並列入查核小組查核項目。
三、另本會業於95年5月23、25及29日辦理3場次之「加強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研討會」,請各查核小組至本會全球資訊網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線上交流園區」,參閱相關發言紀錄。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