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8004360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查核金額以上公共工程之施工廠商品管人員,可否由營造業負責人兼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9月29日屏府水查核字第0980226318號函。

二、依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5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二)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另第5點規定:「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又第13點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分之二為原則(第1項)。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第2項)。」

三、承前所述,查核金額以上公共工程,如於工程招標文件規定置品管人員且約定應專任(專職)於品管業務,不得兼任該公司其他職務(含營造業負責人等),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