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
現行審計稽察法規未涵蓋,但政府採購法已有規定之事項 |
建議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先行辦理者,包括:
第四條:補助性質之採購。
第六條:採購原則。
第十六條:請託關說之處理。
第廿六條:招標文件之訂定。
第廿七條第一項:招標或資格審查之公告。
第廿九條第一項:招標及資格審查文件之發送。
第卅一條:押標金。
第卅二條:保證金。
第卅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投標文件之遞送。
第卅四條(第三項但書除外):保密及公開措施。
第卅七條第一項:廠商資格。
第卅九條:專案管理。
第四十條:代辦採購。
第四十一條;招標文件之釋疑。
第四十七條(小額採購除外):勞務採購得不訂底價。
第五十一條:審標。
五十二條:勞務採購之決標,以最低標方式辦理者。
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勞務採購之減價決標。
第六十一條:決標公告及通知。
第六十二條:決標資料之彙送。
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
第七十條:施工查驗。
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