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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案例

技師執行業務與民眾生命、財產及安全關係密切,因此執行業務時負有較高的應注意義務與專業責任。藉由技師懲戒制度功能的落實,可督促技師善盡專業責任,使社會大眾在接受技師提供之技術服務時,得到一定程度的服務品質及安全保證,並建立對技師專業之信賴。本專欄希經由案例宣導方式,使技師瞭解其執業過程中應盡的職責,及應遵守的法令,善盡專業責任、確保技術服務品質,避免發生受懲戒之情事。
 

懲戒決議及案情摘要 懲戒理由(pdf檔)
  • [案例51]決議:

電機工程科技師甲辦理「A高中電源改善工程-低壓分戶」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應予申誡。

  • ?案由摘要:

乙高級中學(下稱A高中)以108年4月25日AOO字第108XXXXX96號函,表示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執行「A高中電源改善工程-低壓分戶」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下稱本案),未依契約(及監造計畫)規定確實於隱蔽部分之各項重要施工作業監造檢驗停留點(限止點),到場查證施工廠商寬霖工程有限公司之履約品質,未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認被付懲戒人未按法定勘驗部分進行勘驗簽證,致使施工廠商未依契約圖說施工。A高中復稱於驗收後,於107年5月25日因他案損及本案高壓電纜修復時,發覺隱蔽部分之絕緣電線未按契約施工,經追查下25KV交連聚乙烯絕緣PVC被覆電力電纜單心38mm2、600V交連聚乙烯絕緣PVC被覆電力電纜(XIPE)單心250mm2、600V絕緣電線(PVC)絞線38㎜2,及導線管PVC塑膠硬質管E管(標稱100㎜,厚6.6㎜)等未按契約書數量完成,接地線未依規定接至變電總站,造成施工廠商溢領工程款計新臺幣(下同)11萬5691元整,而被付懲戒人所屬偉鈺電機技師事務所表示係施工廠商擅自施工行為未報該所監造所致。A高中又稱於107年10月份,該校委託專業廠商停電檢測高壓系統,發現本案高低壓盤共用接地系統,接地電阻35Ω,不符合高壓設備接地電阻<l0Ω之要求,又有低壓盤N相未接地等嚴重缺失。A高中爰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2項及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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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50]決議:

環境工程科技師甲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下稱環工技師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禁止行為,應予申誡。

  • ?案由摘要:

環境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 107年11月30日簽證之「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案,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8月27日實地查核,發現若干缺失,於108年9月11日先行通知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嗣獲被付懲戒人所屬技師事務所於108年9月26日函復陳述意見,該府環境保護局復於108年12月18日召開「108年度下半年現場查核環工技師簽證案件缺失積點第二階段審查會議」並請被付懲戒人列席說明,釐清技師簽證責任後,認被付懲戒人於上開案件之簽證內容經核有多項錯誤,當為簽證內容負責,被付懲戒人執行前開簽證業務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理應查核事項,涉嫌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下稱環工技師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第3款及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以函附之「本局查核甲技師簽證『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案件查核缺失一覽表」(下稱「查核缺失一覽表」)列舉五大項(共18小項)報請懲戒事實及理由,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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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49]決議:

環境工程科技師甲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下稱環工技師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禁止行為,應予申誡。

  • ?案由摘要:

環境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107年12月4日簽證之「A股份有限公司B分公司」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案(下稱本案),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4月30日會同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查核小組委員實地查核,發現若干缺失,該署於108年5月20日先行書面通知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嗣獲被付懲戒人於108年6月3日函復陳述意見,該署復於109年1月15日召開審查會議並請被付懲戒人列席說明,針對所列缺失,釐清技師簽證責任後,認被付懲戒人對本案進行簽證時,簽證內容經查有多項錯誤,未確實於各階段查核廢(污)水及污泥處理系統設計相關事項,有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理應查核事項(列舉六項次查核缺失,共13項),涉嫌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下稱環工技師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至第3款及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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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48]決議:

結構工程科技師甲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已罹懲戒時效,應予免議。

  • ?案由摘要:

緣申請交付懲戒者表示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分別於101至103年間承辦建商乙公司之「A集合住宅案新建工程(坐落地號:a地號;因建商將此建案命名為『OOB座』,爰申請交付懲戒者將此案工程簡稱為B座工程)」及「B集合住宅案新建工程(地號:b地號;因建商將此案之集合住宅命名為『OOC座』,爰申請交付懲戒者將此案工程簡稱為C座工程)」兩件新建工程案之結構規劃及設計業務。復為申請建造執照,被付懲戒人分別於101年11月間出具B座工程之「2012/11結構計算書」及103年4月間出具C座工程之「2014/04結構計算書」涉有諸多缺失,爰以系爭「申請交付懲戒書」肆之二及「結構計算書缺失附表」臚列兩件結構計算書所涉相關缺失事由,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9條第1款及第3款等規定,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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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47]決議:

機械工程科技師甲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申誡;部分事由已罹懲戒時效,應予免議。

  • ?案由摘要:

緣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10864日「技師懲戒報請書」(65日送達本會),表示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承辦A「OO廠235萬公升增產計畫附屬設備」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案(下稱本案)期間,涉有未如期完成細部設計資料及招標文件等資料;未如期完成細部設計預算書、圖(3.0)審查意見之修正對照表、設備流程圖及配置圖;以及未如期提送變更設計資料等缺失,並臚列相關提報事由,認被付懲戒人有違反或廢弛業務應盡義務之情形,爰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A嗣以108年8月20日「技師懲戒補充理由暨報請二書」(8月21日送達本會),除就上開原報請懲戒事由另提補充說明外,復再追加報請懲戒事由,主張被付懲戒人辦理本案監造業務亦涉缺失(計25項聲證所列事由),並臚列相關提報事由,再以被付懲戒人於本案監造業務亦涉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情事,併案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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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46]決議: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予停止業務2個月。(工程懲字第106062101號技師懲戒決議書、工程覆字第107100801 號技師懲戒覆審決議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488 號判決)

  • ?案由摘要:

緣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表示其與A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實際負責人戊先生在經營理念上不合,將於57日後辦理辭去A公司執業技師之職務乙事,前經本會函請被付懲戒人說明,被付懲戒人嗣函復略以:「……二、之所以與A公司簽約是從10521日起因對丁養護工程處台O線之OO陸橋興建工程有興趣,當時該公司另有兩位技師乙及丙在,並不知真正的負責人是戊先生……而該公司給予本人的月薪亦只是該工程的監造簽證費用……三、223日該公司寄給我空白的簽到表,要我簽名丁的工程1月份從15日起簽9天,因公司從未通知本人到場,加上庚處同為公路總局的工程,那邊已經提報及請款,而本人一直都在庚處現場,拒絕簽名,之後又要求本人簽12月份丁的簽到表,本人亦拒絕並請游先生另請技師負責。……五、222日A的北捷工程查核時,工地主任居然告訴我他們請款都由工地主任代簽名,直到OO陸橋匝道拆除告一個段落後,於328日本人告知戊先生我要離職,並告知丁處的承辦人及段長,至於丁除了監造計畫書我於120日有簽名外,其他的本人從未簽名。……九、對於本人一時疏失未詳查該公司的情況,而導致本人非實際負責人似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盼請貴會從輕懲處……」。
被付懲戒人上開函稱因一時疏失未詳查A公司情況,自承非A公司實際負責人等相關說明,容有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或招攬業務」規定情形;復據丁養護工程處(下稱丁處)所送「台O線3K+420~4K+420拓寬改善工程委託技師執行監造簽證技術服務契約」服務實施計畫書(第二版)(106年2月)及水土保持計畫監造月報表(106年3月),皆有被付懲戒人之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情形(水土保持計畫監造月報表【106年4月】有公司章及被付懲戒人私章),被付懲戒人雖表示非由本人簽署,惟被付懲戒人時為A公司唯一執業技師兼負責人,仍負有審查相關文件之責,亦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爰依同法第42條規定移付技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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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45]決議: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申誡。

  • ?案由摘要:

緣法務部矯正署乙監獄(下稱乙監獄)以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該監「OOOO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下稱本案),本案工程經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107年9月6日抽驗3支化學錨栓,送至TAF認證之實驗室(A實業股份有限公司OO實驗室)進行抗拉強度試驗,因試驗結果不符契約規定,致本案工程查核成績考列丙等。乙監獄另依本案工程施工規範一、14規定:「承包商於施作前,須先將各項補強材料會同甲方送經公信力之單位檢驗,並將檢驗報告以書面函送甲方審查,經審查核定後方得據以施作…」、本案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第2條附件l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建造二、乙方提供之服務:「…(三)監造:『…二(6)監督及查驗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設備之品質管理工作』」規定,以及法務部108年3月25日法秘字第10807503930號函說明四:「…足見監造廠商於化錨送至工地後,並未依上開監造計畫檢驗確認其材質,僅查驗化錨尺寸」等節,認本案工程監造技師(被付懲戒人)未依契約書所定之監造應盡義務辦理「化學錨栓」進場後之查驗,致其材質與契約所訂之5.8級有不符之情事,顯見被付懲戒人本應依契約執行監造所應盡之義務,惟其未對進場之化學錨栓進行查驗工作,屬應施行而未施行之情形,爰以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為由,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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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44]決議: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有技師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情事,應予申誡2次。復因受申誡累計達3次以上,依技師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規定,另予停止業務3個月。

  • ?案由摘要:

緣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OO市乙區公所(下稱乙區公所)「OO市乙區OO里社區圍牆美化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案」,其與B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本案工程於105年12月21日無法如期完工,共同製作記載不實文字之竣工報告,經臺灣OO地方法院108年1月21日107年度訴字第244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月(得易科罰金)在案,乙區公所以被付懲戒人有技師法第39條第2款「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情事,爰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技師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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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43]決議: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被付懲戒人)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部分,因已逾懲戒時效,應予免議;另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部分,應予申誡2次。

  • ?案由摘要:

系爭工程於107年O月O日驗收當日發現工程尚未完工,且橋座、橋台發生龜裂、傾倒狀況,自當日起停工並釐清現況問題,經取樣東西兩岸橋塔、錨座基礎混凝土鑽心計7組,抗壓試驗結果均不符契約規定,以及查有本案設計監造單位製作提送之工程預算書未有承辦技師(被付懲戒人)簽名等情形,利害關係人爰主張:(一)被付懲戒人涉有於所製作之工程預算書僅核章未簽名,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二)施工廠商107年4月3日函報竣工報告與設計圖不符【係指施工廠商於107年4月3日提送竣工報告經被付懲戒人所屬監造單位核章,惟監造單位未落實竣工確認,並經107年O月O日現場驗收時發現工程未完工,現場狀況與(施工廠商)所送竣工報告及設計圖不符】,被付懲戒人於本案工程重要停留點查驗及驗收時,未依契約到場確認,致影響工程未能依預算書圖完成,以及被付懲戒人未落實竣工圖審查及確認,有施工廠商不實竣工卻仍簽核竣工圖之情事,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三)被付懲戒人未派遣人員留駐工地,持續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涉嫌違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作業要點第11條第1項第1款、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等節事由,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上開技師法規定,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file2020/01/02
  • [案例42]決議:

結構工程科技師甲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情形,應予申誡。

  • ?案由摘要:

結構工程科技師甲受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指派辦理「○○建設(臺中市○○區○○路0 0 - 0 0號)新建工程」鄰房損害修復鑑定案,經利害關係人以涉嫌違反技師法情事為由報請懲戒,案經技師懲戒委員會以原告辦理系爭鄰房損害修復鑑定案,有遵循「臺中市建築工程建築物安全鑑定手冊」所定作業程序,及依損壞修復費用估算標準估算修復費用之義務,然未依鑑定手冊所定工作項目辦理初勘,及非結構性裂縫部分之修復費用估算,未依手冊所定估算原則以獨立區塊整面計價,違反遵守鑑定手冊辦理鑑定之義務,而有技師法第1 9條第1項第2款「違反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衡酌相關缺失情節尚非重大,且於審議時經指正後已坦承錯誤,態度良好,爰依同法第4 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1 0 7年4月1 8日工程懲字第1 0 7 0 0 1 1 5 6 7 0號函所附工程懲字第1 0 6 0 6 2 9 0 2號技師懲戒決議書決議申誡(下稱原處分)。甲技師不服,向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經該會認關於未辦理初勘部分,尚屬有據,惟關於非結構性裂縫費用估算部分,容有未洽,但於結論並無影響,予以維持原處分,決議駁回,甲技師仍表不服,遂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該院1 0 8年度訴字第2 4 2號判決「原告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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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案例41]決議:

環境工程科技師甲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情形,應予申誡。

  • ?案由摘要:

環境工程科技師甲簽證「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OO二廠」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案,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26日審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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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40]決議: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情形,應予申誡2次。

  • ?案由摘要: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辦理「臺北市信義區OO段O小段O地號等一筆土地懸臂擋土牆緊急搶修工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委託案,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OO工程處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以下同)108年6月26日審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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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39]決議:

電機工程科技師甲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情形,應予停止業務2個月。

  • 案由摘要:

電機工程科技師甲違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0461號、102年度偵字第1316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利害關係人內政部乙局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106年12月26日審議決議「停止業務3個月」。案經本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工程覆字第107021303號技師懲戒覆審決議「原決議關於停止業務3 個月部分撤銷。甲應予以停止業務2 個月。」;復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099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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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38]決議: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有技師法第39條第2款情形,應予停止業務2個月。

  • 案由摘要: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為乙公司代表人兼執業技師,涉有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容許案外人借用其乙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改制前丙公所於95年9月4日公告之「荖濃溪A1號橋至A2號橋間河道疏浚工程併辦土石標售案」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標案之情形,並於95年9月27日經該公所評選乙公司得標,嗣於95年10月11日簽約。所違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規定之妨害投標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處以有期徒刑?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並於100年10月20日判決確定。案經該公所以被付懲戒人前開違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規定之犯罪行為,涉有該當技師法第39條第2款所定應付懲戒之情形,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106年9月19日審議決議「停止業務2個月」。案經本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工程覆字第106101801 號技師懲戒覆審決議「覆審駁回」;復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737 號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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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37]決議: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有技師法第39條第2款情形,應予廢止執業執照。

  • 案由摘要:

甲技師辦理「A漁港航道口淤砂疏浚工程等3件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案等30件標案,分別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參拾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緩刑參年確定。案經利害關係人苗栗縣乙公所、苗栗縣B公所及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107年12月12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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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36]決議: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本會)移送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19日審議,決議應予申誡。

  • 案由摘要:

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自103年9月30日起於A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擔任土木工程科執業技師(執照效期自103年9月30日起至109年9月29日止);惟查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被付懲戒人自106年1月26日起至107年9月13日止亦同時兼任B潛水器材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代表人,涉嫌違反顧管條例第13條「專任」規定,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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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35]決議:

冷凍空調工程科技師甲涉嫌違反技師法情事,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本會)移送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30日審議,決議應予申誡。

  • 案由摘要:

冷凍空調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擔任A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A顧問公司)執業技師期間,同時任B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空調工程公司)職務,並於B空調工程公司執行冷凍空調工程技師業務之情事,涉嫌違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及技師法第7條第2項規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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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34]決議:

土木工程科甲技師涉嫌有違反技師法第16條規定情事,案經OO縣乙鄉公所(下稱乙鄉公所)移送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0日審議,決議應予警告。

  • 案由摘要:

緣乙鄉公所來函表示,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於承攬該公所工程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案時,所製作之工程圖樣疑似以套印方式簽署或供該公所上網招標文件之工程圖樣均無技師簽署,並提供被付懲戒人重新簽署近5年A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承攬該公所委託技術服務案件需簽署文件之簽署過程前中後相片為佐證資料,認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1項前段:「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規定,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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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33]決議:

交通工程科甲技師以己科技有限公司為執業機構期間,同時兼職於戊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嗣以戊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執業機構期間,同時兼任己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本會)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1月29日審議,決議應予申誡2次。

  • 案由摘要:

緣民眾檢舉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執業相關規定,復經本會查閱被付懲戒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及本會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資料,查被付懲戒人於己公司擔任執業技師期間,有自105年4月28日起至105年6月21日止,同時兼職於戊公司;復於戊公司擔任執業技師期間,有自105年6月21日起(被付懲戒人於106年10月12日註銷其登記於戊公司之執業執照),同時兼職於己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負責人,分別涉嫌違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專任」規定,而涉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禁止行為,本會爰依技師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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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32]決議:

測量科甲技師簽證「A新建工程土建工程第一標浚填後續工程」之多音束水深地形測量工作測量成果,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本會)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31日審議,決議甲技師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已逾懲戒時效,應予免議。

  • 案由摘要:

緣乙公司丙分公辦理「A新建工程土建工程第一標浚填後續工程」,前經本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有工程施工廠商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戊營造公司)涉嫌偽、變造浚深測量結果及浮報土方量情形。次查戊營造公司委託丙測量工程有限公司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簽證前開工程之多音束水深地形測量工作測量成果,涉有未善盡查證測量資料之正確性(如前開工程A01至A04竣工圖)而逕予簽證之情形,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會爰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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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31]決議:

?土木工程科甲技師辦理「A各水庫蓄水建造物更新改善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案」,其中「A鄉各水庫改善工程(第四期)」技術服務業務,案經乙自來水廠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為由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7 年11 月14 日審議,決議甲應予警告。

  • 案由摘要:

緣乙自來水廠以106 年7 月7 日函工程會,表示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A各水庫蓄水建造物更新改善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案」之「A鄉各水庫改善工程(第四期)」技術服務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B審計室於106 年5 月至該廠抽查,查有前開工程之施工暨品質管制計畫書、竣工及結算等文件,雖加蓋監造公司及負責人章,惟未經被付懲戒人(監造技師)本人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乙自來水廠爰檢具相關事證資料,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 條(第1 項)規定為由,依技師法第42 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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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30]決議:

環境工程科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A光電股份有限公司B廠」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簽證案件,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71129日審議,決議被付懲戒人應予申誡。

  • 案由摘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於105年6月30日會同乙政府環境保護局及丙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實地查核甲技師(下簡稱被付懲戒人)於104年2月16日簽證之「A光電股份有限公司B廠」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 (下稱系爭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發現若干缺失。環保署經依被付懲戒人說明召開會議進一步釐清技師簽證責任,復以106年10月3日環署管字第1060078562號函,表示被付懲戒人辦理系爭土壤污染簽證案簽證內容有多項錯誤,應非一時筆誤,並稱被付懲戒人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規定執行前開簽證業務時,涉嫌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簽證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規定,而涉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情形,爰以「查核缺失一覽表」列舉報請懲戒事實及理由,檢附現場查核紀錄表及相關許可文件,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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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9]決議:

環境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涉嫌有違反技師法情事,案經技師主管機關乙政府移送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71015日審議,決議被付懲戒人就乙政府移送懲戒事由涉及「A水質改善示範工程─監造案」之監造缺失部分,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已逾懲戒時效,應予免議;餘就未依乙政府環境保護局通知期限說明監造缺失疑義部分,應不予懲戒。

案由摘要:

技師主管機關乙政府以10677日府O字第1060108545號函檢附相關事證,表示被付懲戒人辦理該府環境保護局「A水質改善示範工程─監造案」,該局就下列涉及監造事項之工程缺失疑義,分別以106327日環O字第1060002192號函、106411日環O字第1060005099號函及10659日環O字第1060002194號函,限期請丙聯合技師事務所(下稱丙事務所)提出說明,該所至106628日均未函復,認被付懲戒人涉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情事,爰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1)()流井變更部分,實作模板、鋼筋及混凝土僅為單價分析表所載各工料數量22%50%等,結算計價是否有誤差。
(2)本工程結算書圖說誤植部分,應提出正確竣工圖說及說明對照表等相關資料。
(3)本工程試運轉部分執行方式,除工程試運轉及訓練計畫書於103年2月10日環O字第103000097號函環保局同意備查在案外,未見本案相關執行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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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8]決議:

測量科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涉嫌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第1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5款規定情事,案經利害關係人A股份有限公司B分公司移送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71031日審議,決議應予停止業務2個月。

案由摘要:

利害關係人A股份有限公司B分公司(下稱A公司B分公司)檢附「委託第三方公正單位D測量技師公會之疑義審查報告書」及「C北泊渠浚挖工程105/12/31水深測量成果」資料,表示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營造公司)承攬「C北泊渠浚挖工程」,該工程預定竣工日期為1051121日,乙營造公司於1051231日申報竣工,提送未經工程監造單位審核定,由被付懲戒人出具之「C北泊渠浚挖工程105/12/31水深測量成果」簽證報告,該報告疑義經D測量技師公會審查,A公司B分公司依D測量技師公會審查結果,臚列下列6項缺失,認測量成果簽證報告恐造成監造單位及該分公司承辦單位誤判,而認定現場水深已達竣工條件,恐嚴重影響C區船舶航行安全問題,而以被付懲戒人涉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第1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5款規定情事為由,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1)同一區域測點差距過大是否合理,依規範每1秒紀錄座標1次,水深測量條款3.3.3說明理應有5,000 點以上方屬合理。
(2)6.18M為基準進行後續水深數據之修正均有固定0.2M之偏差。
(3)同為C域,潮位高程不應如此變化。其次,可概估本案潮位高程與推估數據差異超過2M。再者,潮位高程若已低於預估高程值2M,後續進行之測深成果亦可能低於真實高程2M以上…。
(4)成果簿之水深計算表僅列至09:41,其後的計算數據均未呈現,無法判讀。
(5)本案均未有說明合於規範之情況。
(6) 105年12月31日所提成果報告顯示誤差太大,不合理,且已達設計浚挖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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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7]決議:
土木工程科技師A(下稱被付懲戒人)違反技師法規定一案,涉及違反技師法第19 條第1 項第2款規定,經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2次(本會工程懲字第105060101 號技師懲戒決議書、本會工程覆字第106030801 號技師懲戒覆審決議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1751 號判決)

◎ 案情摘要:
102年由經濟部工業局OO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下水道營運中心之公辦民營公司(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發包「OO工業區下水道系統OO污水廠池槽加蓋密閉集氣工程」,施工期間自102 年12 月6 日開工至103 年5 月2 日完工,於103 年5 月30 日及同年6 月20 日辦理2 次初驗,復於103 年8 月6 日完成驗收,另辦理「OO工業區下水道系統OO污水廠池槽加蓋密閉集氣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工作」委託「甲土木技師事務所」負責施工期間監造相關工作:經濟部工業局前以105 年4 月19 日工仁購字第10507371190 號函指稱,A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擔任本案監造技師,因施工期間未能及早發現本案工程部分施工材料與規範、圖說有所差異並儘速進行釐清,認為被付懲戒人未能善盡監造審查、督導之責;該局復以105 年5 月25 日工地字第10500413950 號函併同相關佐證資料,補充說明被付懲戒人辦理本案委託監造技術服務工作,應依勞務採購契約及監造工作說明書規定執行監造業務及簽認,並於相關廠商提出材料出廠證明、送驗及進場時就差異部分應負釐清之責,列舉被付懲戒人辦理本工程監造業務所涉違規事實包含「型鋼」、「浪板」、「岩棉」、「鋼承板」及「節能塑鋼門」等履約缺失。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 條第1 項第2 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依同法第39 條及第42 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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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6] 決議: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辦理「乙OO國小遷建校聯外道路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工作案之監造工作,案經利害關係人乙政府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0 日審議,決議應予申誡。

◎ 案情摘要:
乙政府前以105 年2 月1 日OO工土貳字第1050204431 號函,表示A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承攬乙政府「乙OO國小遷建校聯外道路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工作案(下稱本案),該公司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為本案監造技師,其涉嫌於工程施作過程,未善盡督導職責及未落實檢驗停留點查驗、查核施工廠商及施工介面協調、整合等情事,造成本案工程大地工程部分越界施工、人行道鋪面斜率不符、排水溝部分結構偏移、滯洪池及管涵尺寸與圖說不符、排樁及L4 擋土牆施作位置與圖說不符等情形,認有監造管理不善,致成果多處缺失需改善,不可免除疏失責任,且致衍生該府與(施工)廠商間爭議,屬疏失情節重大;該府並稱前開缺失需改善部分,為避免工程無限期延宕無法改善及無法依規定辦理驗收結案,經102 年7 月18 日OO工土壹字第1020068674 號函與施工廠商終止契約,並副知A公司於102 年7 月31 日前完成本案工程評值及結算作業報府辦理,相關評值等資料應修正部分再經多次函催修正,A公司遲至103 年12 月2 日OO第O工字第1031202 號函始送資料送府核辦,前後達1 年多才修正完妥,爰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 條第1 項第2 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依同法第39 條及第42 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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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5]決議: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案,經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本案技師懲戒委員會於106 年12月6 日審議決議) 

◎ 案情摘要: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辦理「乙A污水處理廠聯外道路新闢工程」委託監造(含水保監造)技術服務工作勞務採購案之監造工作,案經利害關係人乙政府以許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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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4]決議:
水利工程科技師甲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案,經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本案技師懲戒委員會於106 年11月15 日審議決議)

案情摘要:

水利工程科技師甲辦理「950609 豪雨日OO橋災害復建工程委託可行性研究規劃及地質探查、測量與設計監造」案,案經利害關係人乙公所以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前開技術服務業務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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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3] 決議: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違反技師法第18條規定一案,經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2次。(本案技師懲戒委員會於106 年7月18 日審議決議) 

案情摘要: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於103 年3 月24 日至104 年7 月7 日期間同時擔任土木工程科執業技師及乙醫院公務員,涉嫌有違反技師法情事,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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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決議: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案,經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本案技師懲戒委員會於106 年8月15 日審議決議) 

案情摘要: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辦理乙政府水利處101 年6 月「OO風災復建工程-A村南道農路災修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案經利害關係人乙政府以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前開技術服務業務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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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決議:
水利工程科技師甲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案,經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2 次。(本案技師懲戒委員會於106 年3月15 日審議決議)

案情摘要:
水利工程科技師甲監造「OO溪OO護岸(下游段)及OO溪OO、OO村護岸等二件復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之「OO溪OO護岸復建工程(下游段)」,案經利害關係人經濟部水利署第O河川局以甲技師辦理前開監造業務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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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決議: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案,經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本案技師懲戒委員會於106 年2 月22 日審議決議)

◎ 案情摘要: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辦理「乙市信義區OO路都市計畫道路改善拓寬」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工作案,案經利害關係人乙市政府以甲技師所提設計書圖內容,有「引用規範不符(設計圖說標示使用97年版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經監造檢討發現其結構計算使用89 年版本)」、「數量計算錯誤」及「漏列工項(未編列臨時擋土支撐工項)」等缺失,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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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決議: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及乙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案,經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復經提起覆審,本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覆審駁回。(本案技師懲戒委員會於104 年12 月30 日審議決議、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於105年12月20日審議決議)

案情摘要: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及乙受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指派辦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 年度司執字第129719 號債權人OO管理處與債務人丙間排除侵害強制執行事件所需補強之安全結構及施工計畫鑑定案」,經利害關係人丙以兩位技師辦理前開鑑定業務涉嫌有違反技師法規定情事為由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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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8]決議: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違反技師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予申誡。(本案技師懲戒委員會於105 年12 月20 日審議決議)

◎ 案情摘要:
乙縣丙鄉公所「100 年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加速重劃區急要農水路改善』-『OO農地重劃區OO村農路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下稱本案),自100 年11 月8 日起委託A土木技師事務所辦理,甲技師時為該技師事務所負責人兼執業技師,本案工程部分於100 年12 月29 日開工,101 年1 月31 日完工,惟甲技師於101 年1 月18 日變更執業機構為B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有變更執業機構後卻仍以A事務所名義簽章之情形,涉嫌違反技師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乙縣丙鄉公所爰依同法第42 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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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7]決議:
水利工程科技師甲辦理「OO溪護岸及堤防整建工程」監造簽證,案經利害關係人乙林區管理處以涉嫌有違反技師法情事為由移送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105 年10 月19 日審議,決議予以停止業務2個月。

◎ 案情摘要:
乙林區管理處以102 年5 月20 日OO字第1021220402 號函指稱,「OO溪護岸及堤防整建工程」由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設計及監造簽證,102 年4 月30 日由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下稱宜蘭調查站)進行開挖砌石固床工後發現偷工減料情況嚴重,認本案監造部分顯有監造不實,報請本會懲戒。嗣經本會以102 年5 月28 日工程技字第10200182680 號函請該處釐清案內疑義,乙林管處復以102 年6 月3 日OO字第1021104345 號函,提供系爭工程第1 次變更設計圖說、102 年4 月30 日宜蘭調查站現場開挖照片及相關施工報表作為事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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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6]決議:
環境工程科技師甲涉嫌辦理「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O二廠」固定污染源-太陽能矽晶片製造程序(M02)設置許可簽證案,案經主管機關乙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105年10月19日審議,決議予以申誡2次。

◎ 案情摘要:
乙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乙縣環保局)以102年5月30日環空字第1020006762號函稱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簽證「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O二廠」固定污染源-太陽能矽晶片製造程序(M02)設置許可案(下稱本案),其簽證內容經查有多項錯誤,並經乙縣政府於102年5月6日以府環空字第1020105128號函通知補正在案,認被付懲戒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執行本案簽證業務,涉嫌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下稱環工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而涉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禁止行為,爰表列下列被付懲戒人所涉簽證缺失項目,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一、經查本申請文件表AP-G所列製程產生之空氣污染物種類種類,E201及E202均為粒狀污染物,與申請文件表AP-G(續一)廢氣排放量估算資料表所列E201為粒狀污染物、E202(AP-G【續一】誤植為E203)為揮發性有機物不符。
二、技師簽證工作底稿第3條第7點第1項所述依委託事業單位於102年4月25日提供之申請文件P-9之表AP-G(續一),E201及E202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分、濃度及其排放量,委託事業單位引用環保署公告係數資料換算申請量,其計算之結果合理,惟引用係數為廢溶劑回收,本案製程有添加新的切削油,故不得使用同一係數進行計算。
三、技師簽證工作底稿內容諸多提及「防制設備及排放管道資料尚屬完整…」、「製程設施、監測設施之檢查、保養及維護情形,已填寫完整,查核判定尚屬合理」,惟查申請資料並無設置防制設備及排放管道。
四、技師簽證工作底稿第3條第12點簽證技師現場實地查核照片,簽證事業單位地址未填寫,且未提供現場查核照片,故未能判定是否確實至廠查證。
五、技師簽證報告第1條第7項簽證日期未填寫。
六、技師簽證報告第2條第2、3項簽證紀錄上網申報期限未填寫及簽證事業名稱、管制編號、製程名稱與本次申請文件內容不符,且未經公會核章。
七、本案於提出書面資料前,未先行至環境工程技師簽證服務資訊網登錄。
八、申請資料僅蓋技師戳章並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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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5]決議:
土木工程科甲技師辦理「OO區OO護岸等3件復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之「OO區OO溪下游護岸復建工程」一案,案經利害關係人乙政府水利局以甲技師辦理前開工程監造業務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於105年9月26日審議,決議予以申誡2次。

◎ 案情摘要:
乙市政府水利局表示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簽證辦理該局委託之「OO區OO護岸等3件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之「OO區OO溪下游護岸復建工程」一案,涉有於工程施工期間未確實反映圖說與現況不符無法施作,且於驗收前疑與承包商合議將已施作完成之護岸基礎打除,破壞護岸結構等缺失情事,認被付懲戒人未善盡現場查核及督導義務,以防範工程缺失之發生,其未及時發現或未對承包商積極督導改善,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
乙市政府水利局復稱:「本工程為『OO區OO溪下游護岸復建工程』,既屬災害復建工程則需銜接其他未損壞護岸,依現況按契約圖說內容施作之護岸計有7種形式,(102年4月10日)驗收當日發現有數處護岸基礎頂面疑似有打除痕跡及部分未見基礎開挖跡象,合理懷疑廠商偷工減料未施作基礎或基礎深度不足,後廠商始坦承係圖說護岸牆身高度無法按圖施作(設計圖說高度較施作完成後高),深怕驗收不通過,才打除部分基礎厚度以符牆身高度,但此一行為已嚴重損壞護岸結構安全且反致基礎厚度不足,況本局認倘依設計圖施作後牆身反較鄰接既有護岸為高而無法銜接,確有施作疑義,簽證技師未及時發現此一情形向本局反映辦理會勘或變更設計,任由廠商打除基礎,未善盡查核督導義務及責任事實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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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 決議: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乙市OO路拓寬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工作,涉嫌有違反技師法情事,案經利害關係人乙市政府移送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26日審議,決議予以申誡2次。

◎ 案情摘要:
乙市政府指稱被付懲戒人辦理「乙市OO路拓寬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工作,因設計疏失辦理變更設計,致該採購結算之總採購金額較採購契約價金總額變更達53.15%,造成該府增加之工程費新臺幣(下同)2,291萬4,641元之損害,復列舉本案可歸責於被付懲戒人設計缺失之具體事實如下,並舉出設計嚴重錯誤致使該工程辦理變更設計(停工190天)期程嚴重延宕,變更設計總額達53.15%,造成2,291萬4,641元之損害,認可證被付懲戒人未善盡專業技師之責,確已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涉及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交付懲戒:

(一)本道路工程於圖號G-04、A-53號等相關平面圖標示道路終點里程為1K+637.523,於現場放樣里程實為1K+647.187,原設計比實際里程短少9.655公尺,導致本工程所有圖面標示里程所對應要施做之工程設施均與現地不符,且相關計算數量均與實際不符。
(二)圖號G-5,於RC擋土牆0K+305~0K+313、0K+350~0K+394(右側)設計高度低於現地高度,且數量計算亦與圖面不符。
(三)圖號G-6至G-10號,於0k+425~0k+446、0k+450~0k+508(右側)、0k+030~1k+068(右側)、1k+086~1k+150(右側)、1k+150~1k+300(右側)、1k+300~1k+460(右側)、1k+525~1k+605(右側)、1k+605~1k+634(右側)等8個路段段設置「100cm擋土排樁(不含繫梁)」及「排樁面板」等2工項,設計圖未標示各路段擋土排樁之施做長度及排樁面板之設施面積,及數量計算書未列有相關計算式而逕予列出各路段「100cm擋土排樁(不含繫梁)」及「排樁面板」施做數量。
(四)圖號G-17號「橫交巷口U型擋土牆詳圖」所繪製之斷面圖於現地無法施做,亦無法說明應施做位置。
(五)圖號G-18號「落石防護柵」在圖號G-02所標示施工位置與現地不符。
(六)原設計擋土排樁高度不足,及加設0K+356~0K+414左側擋土設施,0K+127~0K+166右側擋土設施。
(七)圖號FT-09號所示200cm×195cm擠型鋁板標誌牌,漏列數量及價格。
(八)圖號FS-01~FS-15號,漏列「控制箱及配件」、「號誌燈桿及配件」、「行人號誌桿及配件」、「電源箱基座及配件」數量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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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決議:
結構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OO區OO住宅000板建字第000、000、000號建造執照之結構設計案」,涉有違反技師法情事,案經主管建築機關乙局移送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105年9月12日審議,決議應予停止業務2個月。

◎ 案情摘要:
乙局指稱被付懲戒人辦理該局OO區OO住宅000A字第000、000、000號(下稱本工程)建造執照之結構設計案,因地下室大梁裂縫屬實,嗣經內政部營建署及OO自救會委託四家公會鑑定報告指出,有關地下室大梁裂縫原因,主要為主結構與連續壁承重牆差異沉陷及部分構件強度稍有不足所造成,並摘錄鑑定報告,列舉被付懲戒人辦理本工程結構設計業務所涉違規事實,認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又查結構專業技師負責設計簽證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因設計缺失致完工之建築物「不符合性能設計之需求」,涉及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交付懲戒:

(一)社團法人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A2、A3、A6區):十二、鑑定結論與建議(九)……,經檢核該束制彎矩已超過梁構件的原設計彎矩容量,亦即原設計配筋不足以承受該束制彎矩,研判此即造成地下室梁構件裂損的原因。(十二)……,在30年回歸期規模地震發生時(地表加速度為68.6 GAL),建築物主結構部分構件產生輕微裂損,此部分不符合性能設計之需求,建議施作適當之結構補強。
(二)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A2、A3、A6區):十二、鑑定結論與建議(九)……,經檢核該束制彎矩已超過梁構件的原設計彎矩容量,亦即原設計配筋不足以承受該束制彎矩,研判此即造成地下室梁構件裂損的原因。(十二)……,在30年回歸期規模地震發生時(地表加速度為68.6 GAL),建築物主結構部分構件產生輕微裂損,此部分不符合性能設計之需求,建議施作適當之結構補強。
(三)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A2、A3、A6區):十四、鑑定標的物裂損原因研判,地下室小梁搭大梁及一層梁上柱下方之梁,部分有剪力裂縫產生,研判接頭區補強筋不足,實際載重或施工載重大於設計載重所致。十五、鑑定標的物結構安全評估8.(2)原設計分析模式對基礎邊界條件之假設及分析模式中對構材及剪力牆之型式及尺寸等之設定部分與結構設計圖有不符情形,致影響梁、柱及剪力牆等結構構材之設計結果,部分構材之設計未能符合原設計所採〝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之規定。
(四)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A2、A3、A6區):十五、鑑定標的物結構安全評估(一)標的物裂損原因分析研判4.基於以上分析綜合研判,標的物原設計可能對於基礎土壤沉陷效應考量不足,結構設計尚未配置基樁(降低沉陷)或強化地下層結構之勁度與強度(抵抗差異沉陷)。(二)標的物結構安全評估2.標的物地上層各棟大樓經重新檢討核算後顯示,其中有為數不少之柱、梁、剪力牆配筋量未能符合需求,……。4.標的物地下層結構經重新檢討核算後顯示,部份之柱、梁、剪力牆等構件之配筋量未能符合需求,部分梁構件則剖面尺寸不足;另有部分基礎梁及1 FL樓板設計未能符合需求。
(五)綜上,原設計鋼筋量、結構斷面尺寸不足、不符合性能設計之需求、與設計當時「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規定不符合等因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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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 決議:
土木工程科技師A(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OO區第二排水-OO橋下游護岸改善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涉嫌有違反技師法情事,案經利害關係人甲市政府水利局移送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申誡2次。

◎ 案情摘要:
甲市政府水利局指稱被付懲戒人辦理該局「OO區第二排水-OO橋下游護岸改善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下稱本案),經本會查核及該局查驗、督導,計有混凝土鑽心取樣抗壓強度不合格、混凝土坡面厚度不足、部分坡面工基礎未依設計綁紮鋼筋及背水面護坡基礎不足等多項重大缺失,認被付懲戒人顯有未盡設計者應盡義務亦未落實執行監造計畫及應辦事項之情事,致使廠商有機可趁,發生多項缺失,造成該局權益及信譽損失,爰移請本會懲戒。嗣經該局補充說明,認被付懲戒人簽證辦理設計工作時應針對工程特性確實查核督導相關應注意事項,本工程保留現地礫石護岸分內外兩側施工,於設計時應依實際情形增加圓柱試體試驗數量而不宜拘泥一般規範所訂頻率,況預算書內未見混凝土鑽心取樣及穿透等項目,致使未能確實達成二級品管品質保證精神,簽證技師未詳實審核工項編製,核有未善盡其簽證責任執行設計工作。再者,工程施作中未見任何監造技師督導紀錄,也未見積極確認工程施作情形,致生現況有未按圖施工及未確實落實監造計畫執行檢驗停留點查驗工作之重大缺失,後續未被發現或對之積極督導按工程契約辦理或改善,實難謂已善盡現場查核及督導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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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土木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抽水站重力閘門及水門舌閥更新及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案,因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經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被付懲戒人違反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之技師法第20條規定,因已逾懲戒時效,應予免議。

◎ 案情摘要:
A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系爭「抽水站重力閘門及水門舌閥更新及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案,被付懲戒人為簽證技師,案經工程主辦機關以本會100年7月18日工程技字第10000251130號函釋土木工程科執業技師執業範圍為「從事混凝土、鋼架、隧道、涵渠、……防洪……」,認為被付懲戒人係土木工程科技師,其執業範圍雖包含防洪項目,然「電動閘門A」、「電動閘門B」、「方形舌閥」等係屬水工機械範圍,其摩擦阻力係數設計應由機械工程科技師設計,由土木工程科技師設計,已逾越其執業範圍,涉違反行為時技師法第2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2規定報請本會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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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土木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OO縣OO鄉公所「100年度OO鄉公所OO供水改善工程」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移付技師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審議,決議應予停止業務2個月。

◎案情摘要:

  1. 技師中央主管機關查有被付懲戒人自100年5月2日出境至100年11月10日入境,出境超過6個月之情事。次查被付懲戒人所屬A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於100年10月12日得標OO縣OO鄉公所「100年度OO鄉公所OO供水改善工程」委託勘測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被付懲戒人時任A公司負責人及該公司唯一執業技師。又前開技術服務案規劃設計預算書初稿,均加蓋被付懲戒人之執業圖記,另設計圖說初稿則加蓋被付懲戒人執業圖記並簽署,疑被付懲戒人於前開出國期間仍執行前開技術服務案之規劃設計業務情形。
  2. A公司雖主張本案技術服務案規劃設計預算書圖初稿由被付懲戒人以skype或電子郵件方式審閱,惟A公司對於所稱電子簽章方式及提供予OO鄉公所規劃設計圖說初稿之被付懲戒人簽署(簽名)等節未明確說明,亦無法提供確由被付懲戒人執行或於被付懲戒人指揮監督下執行規劃設計技術服務事項之相關佐證資料。前開設計文件疑非由被付懲戒人親自簽署,且被付懲戒人亦未能親赴現場勘查即完成規劃設計預算書圖初稿並函送OO鄉公所,亦未出席參與100年11月9日召開之規劃設計初稿會議,難謂善盡設計技師應盡之義務,涉嫌有技師法第39條規定應付懲戒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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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9]環境工程科技師甲辦理「A污水處理廠擴(整)建與功能提升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工作案,案經利害關係人乙局以本工程經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工程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監造技師(被付懲戒人)未能依技術服務工作契約善盡監造技師審查及督察責任,致本工程施工品質不甚理想,顯未能善盡監造審查、督察之責,涉嫌違反現行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為由,依同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技師受託執行技術服務業務負有善良管理人責任,應本於專業責任善盡其因職務所生之義務。被付懲戒人代表丙公司辦理本案監造技師簽證業務,負有指揮、監督公司現場監造人員依監造計畫落實各項監造作為,及督導施工廠商施工作業符合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義務。本案雖於監造自主檢查發現施工廠商施作止水帶施工品質不良缺失,惟未積極督促廠商依表列限定改善期限如期改正,致中央工程查核列為缺失,且有未查混凝土沉澱池隔間牆鋼筋保護層未依圖說及施工規範規定之最小保護層厚度7.5 cm施作之監造缺失,難謂已善盡其監造簽證技師之注意義務,核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前段「違反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衡酌被付懲戒人對所生監造缺失,已表示願承擔督導不周之責,事後態度尚稱良好,爰從輕論罰,決議予以申誡,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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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8]被付懲戒人甲土木工程科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OO 線2K+884 OO陸橋改建工程委託設計(含地質探查)工作」技術服務案(下稱系爭技術服務案),涉嫌有違反技師法情事,案經利害關係人乙工程處移送懲戒。

按A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前辦理乙工程處系爭技術服務案,其中橋梁主體工程於98 年6 月發包施工,經乙工程處工務段於99 年10 月初發現第一階段施工之北側已完工通車路段部分橋墩帽梁產生裂縫,嗣經系爭技術服務案之設計單位A公司檢討後發現由被付懲戒人簽證之橋墩帽梁設計鋼筋量確有不足。乙工程處認被付懲戒人辦理前開設計工作違背業務應盡之義務且屬情節重大,爰依行為時技師法第42 條規定報請懲戒,復表示被付懲戒人辦理系爭技術服務案設計工作未按契約要求依交通部頒之「公路橋樑設計規範」辦理本案工程橋梁帽梁鋼筋設計,致發生上開缺失情事,認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行為時技師法第19 條第1 項第3 款「執行業務時違背與業務有關之法令」規定。案經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以技師受委託執行業務負有善良管理人責任,應本於專業責任善盡其因職務所生之義務,本件被付懲戒人辦理本案設計簽證,原始設計有未依本案設計技術服務契約第2 條二、(一)、2 規定,依交通部頒布之「公路橋梁設計規範」表2.22「γ 與β係數表」相關規定辦理橋梁載重計算,致有強度設計法漏未加入載重因數計算之明顯錯誤,影響橋梁帽梁鋼筋量計算之正確性,核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 條第1 項第3 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乃綜合考量本案缺失所生影響及被付懲戒人事後態度,依同法第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決議予以申誡2 次。被付懲戒人不服上述決議,遂向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請覆審。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審議,考量本件被付懲戒人事後懇切反省態度,並與其所屬之A公司於後續補強施工期間已積極改善補救,是就本案予以申誡1 次,應足收警惕之效,爰撤銷原決議,並另為決議被付懲戒人申誡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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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7]被付懲戒人甲環工技師98年6月12日簽證「乙預拌混凝廠有限公司A廠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署會同花蓮縣環保局及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實地查核,發現有若干簽證內容記載錯誤、製程資料漏列及申請文件內容與現場不一致而未予更正等,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及第6款規定查核缺失情事,爰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行為時環工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款及第5款規定,而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禁止行為為由報請懲戒。案經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認定被付懲戒人執行環境工程技師業務,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規定之禁止行為,決議予以申誡。 file
[案例06]A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受甲公所委託辦理「OO國小旁野溪災修工程」(下稱野溪災修工程)及「OO園區往鐘樓既有設施維護工程」(下稱既有設施維護工程)2案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A公司之執業技師B(下稱被付懲戒人)為系爭2案之承辦技師。甲公所臚列被付懲戒人執行上開2案業務時有(一)無法於施作前要求承包商提送各項工程材料送審資料及相關證明,致使本會稽核時發現有使用同等品,卻未事前報請業主核准之情事(既有設施維護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二)吊橋工程為高度危險工作,安全設施須全程配置,惟督導時發現有未架設安全護網之情形,監造有疏於督導情事(既有設施維護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三)工程施工期間有技師未親至現場督導及監工代填督導紀錄(野溪災修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與誤用規範(既有設施維護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等情形;(四)工程施工期間技師有疏於督導,致令相關缺失無法改善而皆以建議業主減價收受方式處理(野溪災修工程及既有設施維護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2案)等缺失,涉嫌違反行為時(99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後段「對於委託事件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遂移送懲戒。案經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以被付懲戒人受委託辦理工程監造業務,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被付懲戒人為監造技師未能確實督導所屬監造人員落實執行相關基本監造事項,對於監造缺失的發生應有過失,已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核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之禁止行為,決議予以停止業務2個月,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覆審,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改為應予申誡。 file

[案例05]A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甲縣政府「98年度甲縣縣道養護工程-縣道a、b、c線全線經常養護工程」設計及監造服務案(下稱本案),案經甲縣政府政風處審核時發現本案工程契約圖說模數式C-100伸縮縫設計詳圖之說明4及說明5分別載有「本型為原裝進口貨,伸縮量為10 cm」及「本產品為WANBAO C-100型,需檢附海關進口證明書、裝箱單、船提單、製造廠檢驗證明書、製造廠出廠證明書、原產地證明書」等說明,且無註明「同等品」字樣,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規定;另指定「本型為原裝進口貨」乙節,認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2年6月5日工程企字第09200229070號令頒「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序號三之(十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之錯誤情形,甲縣政府認前開設計缺失屬本案簽證技師責任,爰以被付懲戒人辦理本案設計業務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而涉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依同法第39條第第1款及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案經工程會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A技師應予停止業務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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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4]A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於98年12月28日簽證之「甲有限公司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案」(下稱本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於100年6月28日會同查核委員、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及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實地查核,發現本案簽證內容涉有多項錯誤及缺失事項。環保署以被付懲戒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執行簽證業務時,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6款規定查核,致有簽證內容錯誤及缺失,涉嫌違反95年8月15日修正發布之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行為時),而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禁止行為,爰依同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2條規定移送懲戒。案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A技師應予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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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2]A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甲公所「OO村出口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因設計工項有虛擬編列某D段施工項目、數量、價額且未向A公所核報,迄工程驗收階段,始發現確無該D段施工工址;另依所涉偽造文書案簡易判決所引起訴書之內容,有A技師執業機構乙技師事務所實際負責人為「蘇OO」君並非A技師情事,認被付懲戒人顯有借牌予「蘇OO」之事實,甲公所以A技師涉嫌違反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案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A技師應予停止業務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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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1]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OO道路開闢工程」水土保持計畫施工監造案,涉嫌有違反技師法情事,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移送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就系爭工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施工檢查,查有監造事項與水土計畫不一致而未核實紀錄之情事,認被付懲戒人受委託辦理本案監造業務,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應依水保監督辦法規定監督施工廠商依水土保持計畫核定內容施工,並依實際現場查核結果做成監造紀錄。被付懲戒人並無不能執行監造工作之情形,對於相關監造缺失的發生應有過失,核有本法第19 條第1 項第2 款之禁止行為,依本法第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考量相關監造缺失係臨時性工程項目,並未對系爭水土保持計畫工程品質造成實際損害,且被付懲戒人事後態度良好,爰決議予以申誡,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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