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300447240號

主旨: 有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之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乙案之實施日期,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本會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工程管字第09300303790號函修正函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諒達)
二、 查上開品管要點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下列事項:(一)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第一款)。(二)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第二款)。又同點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之檢驗或抽驗報告,其由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屬實驗室出具者,自九十五年度起,亦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三、 旨揭要點係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修正發布,請督導貴屬公告招標時,招標文件應切實依前開規定辦理;至該要點修正發布前之工程採購案件,仍適用原第三點第四項規定:「廠商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應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項目,明訂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並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含私立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辦理。」。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 正修科技大學、本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