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工程科技師
(資料提供: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結構技師的看家本領
結構技師的核心能力,簡單來說就是”保障結構物及使用者生命財產安全”,不論是住宅、商辦、供公眾使用建築、廠房、橋樑、壩、…等與生活息息相關的結構物,只要經過結構技師依法規設計監造,其安全是受到保障的。在全球暖化天災不斷、地震頻仍的台灣,結構安全更應受到社會重視,唯有結構技師方能提供最專業的服務,使民眾享有安全舒適又有保障的生活環境。
◎結構技師提供什麼技術服務(主要工作)
結構技師所提供之技術服務甚廣,如橋梁、壩、建築及道路系統等結構物及基礎等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評價、鑑定、施工、監造及養護、專業諮詢等業務。
◎結構技師公會提供的生活應用小常識
- 居家裝修時應注意結構安全,例如:敲除牆、梁、柱應請教結構技師。
- 定期檢查居家環境的結構安全,例如:是否有裂縫、傾斜、沉陷等現象。
- 建物有隔減震設備者應定期委託結構技師檢查。
- 注意居家附近工程施工是否造成建物損害,若有疑義可請結構技師進一步鑑定。
- 選購有結構技師設計之房屋。
- 選購成屋前,可請房屋仲介提供結構技師出具之安全評估報告,例如結構是否安全、是否為海砂屋或輻射屋等。
- 對於居家建築物之耐地震能力有疑慮嗎?可由社區管委會委請結構技師進行結構安全健檢(如建築物耐地震能力評估等)。
- 老屋拉皮前應請結構技師評估結構是否必須補強。
- 注意居家附近道路橋梁安全,例如:是否有裂縫、傾斜、沉陷、基礎淘空等現象。
※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地址:台北市11070信義區東興路37號7樓, 電話:(02)8768-1117
※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地址:新北市22041板橋區文化路1段266號21樓之2, 電話:(02)2254-7419
※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網址:http://www.tsea.com.tw/
地址:台北市11070信義區東興路37號7樓, 電話:(02)8768-1118, service@tsea.com.tw
※高雄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地址:高雄市80654前鎮區二聖一路288號5樓之1, 電話:(07)713-8518
※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金門街17巷15號1樓, 電話:(02)2362-1056
※台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925號5樓之2 , 電話:(04)2358-8249
※台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地址: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248號18樓之2, 電話:(06)2994493
※桃園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三段180號4樓之2, 電話:03-2288437
◎結構工程技師建築業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結構工程技師簽證、應由結構技師辦理及擔任職務相關法令(工程會整理)
-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建築法(結構部分)
-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 9 條
-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 3、6 條
- 公路法第 33 條之 1(交通部函訂定:公路工程設計、監造之指定規模及相關 專業技師簽證科別)
-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6 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完竣證明書)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第 10 條
- 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風機塔架結構設計報告、詳細圖說及計算文件;基礎結構設計報告、詳細圖說及計算文件
-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11 條
-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 6 條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3、9 條
-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18 條
-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 6 條(建築物結構)
-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17-1、30 條(建築物結構)
- 衛星廣播電視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 5 條(建築物結構)
-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建築物結構)
-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 6 條(建築物結構)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5、15-1、15-2條(結構安全鑑定)
-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18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不動產資產信託之經營與管理人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7 條(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 民宿管理辦法第13條(出具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
- 營造業法(主任技師;負責辦理工作:第35條)
- 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資格規定:第2條、第3條)
-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委員)
-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30條(重劃區公共設施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技師簽證)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1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或完成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證明文件、結構安全證明書)、第11條(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計與監造之證明文件及監造技師簽證之竣工試驗報告、工程完竣證明書)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8條、第9條(整體結構補強設計之證明文件、排除弱層破壞補強設計之證明文件,及其簽證之補強設計圖)
◎結構工程技師職能分析(資料來源:考選部)
- 業務範圍及核心能力:從事橋樑、壩、建築及道路系統等結構物及基礎等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評價、鑑定、施工、監造及養護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