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600188650號

主旨:

機關辦理符合內政部及勞委會96年5月8日會銜修正令頒,自96年5月10日生效之「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之工程採購,請將該表納入工程招標文件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說明:

一、依內政部96年5月8日臺內營字第09608199042號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5月8日勞中一字第0960100111號會銜函辦理。

二、查本會已將旨揭標準表規定,納入95年11月24日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公布於本會網站)第9條(一)工程管理之4規定在案。

三、檢送旨揭發布令及標準表影本乙份,如附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