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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彙編目錄

一、技師法第16條

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案例1-1:
土木工程科技師薛OO辦理「南門溪(新竹教育大學後方區段)護岸復建等六處工程」與「東大排水(北大路至世界街區段)應急工程」設計及監造二案,有所製作之書圖漏未簽署之情事,予以申誡。................................................................... 1

案例1-2:
土木工程科技師馮OO辦理「春牛埔東農地重劃區農水路等改善工程」、「後溝子二農地重劃區農水路等改善工程」及「馬光農地重劃區農水路等改善工程」等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有所製作之書圖漏未簽署之情事,予以申誡。........................ 5

案例1-3:
土木工程科技師蔡OO辦理「97年度卡玫基及鳳凰颱風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石岡鄉食水嵙溪萬安橋上游堤防災害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服務案,有所製作之書圖漏未簽署之情事,予以申誡。...................................................................................... 8

案例1-4:
土木工程科技師劉OO辦理「96年6月8日豪雨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興隆里石麻沙連溪興隆橋橋墩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有所製作之書圖漏未簽署之情事,予以申誡。.......... ...............................................................................................16

二、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

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

案例2-1:
土木工程科技師龔OO辦理「高雄市建國路區域(第二標)用戶接管工程寬頻管道工程」及「高雄市五福路區域用戶接管工程(A、C及D區)」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二案,本案工程預鑄混凝土管墊、低強度混凝土CLSM及廢方遠運處理等工項數量計算確有數量浮編情事,復於監造工作時亦未詳實查核,致使機關溢付工程款及相關承辦人員遭受議處,停止業務2個月。…………………………………………………… 25

案例2-2:
土木工程科技師繆OO辦理「高雄市華榮路區域(第一標)用戶接管」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因未妥善完成其受委託之設計工作,復於監造期間亦未確實依設計辦理監造簽證,停止業務4個月。…………………………………………………………… 35

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

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案例3-1:
環境工程科技師蔡OO技師辦理簽證之「OO工業有限公司」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案件,未覈實查證委託事業申請案相關文件,致有廢水來源數、廢水貯槽、污泥濃縮槽水深、放流水排放方式、用水及用電紀錄與實際情形不符等情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第4款、第6款及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款規定,停止業務6個月。………………………………………………………………… 45

案例3-2:
環境工程科技師林OO辦理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案,未覈實查核委託事業申請案相關文件,致有簽證內容有諸多錯誤、部分申請文件前後不一致且與實際現場情形不符未予更正等情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6款及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款規定,停止業務1。………………………………… 53

案例3-3:
環境工程科技師蔡OO辦理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案,未覈實查核委託事業申請案相關文件,致有簽證內容部分簽證事項不符污染防治技術原理而未予指明,及申請文件前後不一致且與實際現場情形不符未予更正等情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6款及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予以停止業務8個月。………………………… 64

案例3-4:
環境工程科技師洪OO辦理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案,未覈實查核委託事業申請案相關文件,致有廢水水質水量調查不確實、申請文件與現場不一致及有錯誤未予更正等情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第6款及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款規定,停止業務2個月。……………………………………… 71

案例3-5:環境工程科技師林OO辦理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案,未覈實查核委託事業申請案相關文件,致有簽證內容諸多錯誤及申請文件與實際現場情形不符等情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5款、第6款及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款及第10條第2項規定,停止業務2個月。…………………………………………77

案例3-6:
土木工程科技師侯OO為全O公司之執業技師,僅得於全O公司執行土木工程科技師業務,經查有另於亞O公司執行業務之情事,違反技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因違法行為終了日至移送懲戒之日已逾3年時效,決議免議。……………………………………… 85

案例3-7:
環境工程科技師陳OO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變更案,未覈實查核委託事業申請案相關文件,致有申請文件與現場不一致及有錯誤未予更正等情事,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款及第5款規定,予以申誡。……………………… 89

案例3-8:
環境工程科技師劉OO辦理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案,有未覈實查核委託事業申請案相關文件,致有本案簽證事項有未符污染防治技術原理而未予指明及部分簽證內容與實際現場情形不一致未予更正等情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6款及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款規定,停止業務1年6個月。…………………………………………………………. 97

案例3-9:
環境工程科技師楊OO辦理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及設置廢水處理設施許可案,未覈實查核委託事業申請案相關文件,致有簽證內容諸多錯誤及申請文件與現場情形不符等情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6款及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款規定,因違法行為終了日至移送懲戒之日已逾3年時效,決議免議。…………………………………………104

案例3-10:
環境工程科技師徐OO辦理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變更案,未覈實查核委託事業申請案相關文件,致有申請文件與現場不一及有錯誤未予更正,以及有現場設施未符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等情事,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予以申誡。…………………………………111

案例3-11:
土木工程科技師張OO以「OO土木技師事務所」為執業機構期間,同時擔任OO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顧問並執行業務,違反技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予以申誡。…………117

案例3-12:冷凍空調工程科技師陳OO於擔任OO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執業技師期間,同時任職於OO餐旅管理有限公司及OO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停止業務2個月。……………………………………… 135

案例3-13:
土木工程科技師陳OO於擔任OO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業技師期間,另以長O公司代表身分執行業務,違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及技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予以申誡。.………138

案例3-14:
土木工程科技師李OO辦理水土保持計畫監造案,違反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7條第3款規定,予以申誡。……………………143

四、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

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案例4-1:
土木工程科技師宋OO辦理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工程經中央施工查核小組查有碎石級配與設計不符、AC路面平整度及壓實情況不佳、鋼板樁打設、版橋與溝牆筋彎紮等情形,未依檢驗停留點施作查核紀錄等情事,未善盡監督施工廠商之監造責任,致未能發揮確保工程品質之功能,停止業務2個月。……………….153

案例4-2:
土木工程科技師施OO辦理「84板建1282號建造執照(86板使545號使用執照)」案,工程有現場施作狀況與竣工圖說不一致情事,而未予指正仍於相關文件簽署,未善盡其專任工程人員查核義務,因違法行為終了日至移送懲戒之日,已逾3年時效,決議免議。………………………………………………………………….163

案例4-3:
土土木工程科技師許OO辦理道路排水及駁坎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擋土牆設計時未本於專業提出先行辦理地質鑽探之要求,亦未於發包文件中提出編列鑽探經費,或多方參酌及查證其他可得而知之工址地質狀況資料,而逕以普通地盤條件進行設計,復於監造工作時未察覺有地質異常情形及時反應,予以申誡。…………………………….167

案例4-4:
環境工程科技師林OO擔任「北投及士林區用戶排水設備工程(96年度士東國小及中山北路6段附近地區)」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簽證技師,監造單位就承包商框蓋物料不足之情形,僅採取去函要求改善之消極作為,卻未積極確認工程後續施作狀況,致生承包商未依契約規定施作逕以木板取代覆蓋人孔之情事,林技師未善盡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所訂現場查核及督導義務,以防範相關工程缺失之發生,予以申誡。………………………………………….172

案例4-5:
土木工程科技師楊OO辦理匝道工程設計服務案,有繪圖人員誤植鋼鍵套管位置,致發生工程事故及委託機關受有損失情事,楊技師為設計技師,未善盡注意義務發現重大錯誤即時更正,予以申誡。….…………………………………………………………….189

案例4-6:
土木工程科技師張OO辦理護岸改善應急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未本於專業於監造計畫建立植筋及預力基樁品質管理標準據以管制,復於執行監造工作時未善盡現場查核及督導義務以確認現場施工狀況及預力基樁等材料品質是否合於設計及標準,致生現場施工坡面鋼筋保護層及雙層鋼筋淨距與設計圖說不一致及對有瑕疵之預力基樁未妥善管制及記錄等情事,予以申誡。……………………………………………………………………………….193

案例4-7:
大地工程科技師胡OO辦理輸氣管線工程監造,未本於專業職責於監造計畫書訂定材料送審及設備抽(試)驗管制總表據以管制材料及設備,且訂定施工檢驗留點及施工品質檢驗表內容亦有不足情事,復於執行監造工作時未善盡現場查核及督導義務,以確認現場施工狀況及道路AC修復厚度是否合於監造標準,致使現場施工有管溝開挖寬窄不一、AC厚度不足及切割線形不佳等情事,予以申誡。………………………………………..198

案例4-8:
水利工程科技師洪OO辦理排水工程測設及監造,就固床工施設位置變更情事,未本其監造技師職責於工程竣工前辦理變更設計,予以申誡。…………………205

案例4-9:
土木工程科技師鄭OO辦理土石災害防治工程監造,工程承包商有擅自開挖固床工間土石方致河床凹陷之工程缺失,迄承包商報請完工時始發現相關缺失,未本於監造技師職責詳實記載於監造報表,予以申誡。…………………………………………….210

案例4-10:
土木工程科技師繆OO辦理用戶接管設計及監造,因未妥善完成其受委託之設計工作,復於監造期間亦未確實依設計辦理監造簽證,予以停止業務4個月。……216

案例4-11:
土木工程科技師韓OO辦理水土保持設施工程監造,未本於監造技師專業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就土石堆置區域,依相關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設置足夠之保護措施,致有保護措施未臻完善情事,予以申誡。…………………………………………………….226

案例4-12:
土木工程科技師劉OO辦理橋墩工程技術服務,未本於技師專業責任進行各項設計資料之調查工作,而發生流量及流速計算參數不正確,以及於未取得沙連溪計畫流量、水位及橋樑原始設計資料下,以假設性之通洪量、水深等數值進行後續水理分析情事,致未依工址現況選擇正確橋墩型式,予以申誡。……………………..235

案例4-13:
土木工程科技師方OO受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指派辦理「台南縣新營市新泰國小降低班級學生人數硬體建設工程(建築工程)工程項目及數量計算鑑定」案,未依據工程契約圖說規範及慣例計算數量,而另以安全設計值計算鋼筋數量及損耗等,致鑑定結果有瑕疵,未盡鑑定技師應盡之義務,予以申誡。……………..244

案例4-14:
土木工程科技師胡OO辦理聯外道路、停車場、橋樑等工程設計監造案簽證,工程監造契約書明定有「繪製詳細施工圖及結構圖」、「審查承包商之施工計畫、施工圖」及「辦理工程變更設計」事項,卻未繪製詳細施工圖,又工程承包商變更原設計構想之施工方法,應知將造成橋樑結構應力行為改變,卻未進行相關結構分析及計算,以確認採行之施工方法是否符合原設計各項條件,而概由施工廠商自行委託案外技師提出結構計算書即予審查通過,致未能察覺承包商改變施工方法對於橋樑結構安全造成之影響,亦未辦理工程變更設計,予以停止業務2個月……………..263

五、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

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案例5-1:
土木工程科技師劉OO容許借牌予劉O,意圖憑藉劉員與OO鄉公所建課課課長吳OO間期約關係,進而順利取得OO工程專案管理暨監造工作,因違法行為終了日至移送懲戒之日,已逾3年時效,決議免議。............................................... 295

六、技師法第39條第2款

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刑之判決確定者。

案例6-1:
土木工程科技師蘇OO因與業務有關之不法情事,經臺北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確定,有技師法第39條第2款應付懲戒之情事,予以停止業務4個月。……………299

七、本案例彙編案件適用之技師法懲戒規定

(一)本懲戒案例彙編適用技師法條文與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技師法條文對照表……………309

(二)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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