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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7月29日工程管字第0970030987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起實施。

一、為使各公共工程之汛期工地防災機制均有一致性之作法,並以「防災」重於「救災」之原則嚴格執行相關預防措施,俾有效確保工地及臨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地方政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所轄之工地於汛期間有受颱風、豪雨影響安全或致災之虞,其工地防災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汛期、颱風及豪雨之定義如下:

(一)汛期:依「河川管理辦法」,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二)颱風:依中央氣象局對工地所在地區發布之海上、陸上颱風警報。
(三)豪雨:依中央氣象局對工地所在地區發布之豪雨特報。

四、機關對汛期施工之工程應建立工地防災機制,並納為機關災害防救體系之一環,施行架構如下:

(一)考量機關任務、組織、所轄工程之特性、規模及工地組織,依據「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等規定擬訂相關災害防救計畫,並成立機關之災害防救組織。
(二)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特性及汛期致災風險,明定廠商應執行之汛期施工安全責任及相關防災措施;並藉由「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制度,督導廠商於工地落實推動辦理。
(三)各工程汛期施工應啟動工地防災機制,辦理防災減災;如有災害發生,應先行自救,並聽從機關及上級災害防救組織之指揮調度。
(四)工地發生重大災害或遭受區域型之災害,不足以自救時,得依災害防救體系請求支援協助,以防止災害擴大或二次災害。

五、機關於工程可行性評估階段,應要求評估單位廣泛蒐集預定工址之地質、水文、環境、天候及自然災害等資料,妥為評估及慎選工址,並以避開災害潛勢或環境敏感區域為優先選址考量。

六、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辦理詳實之現地勘察及調查,選定具有足夠防災能量及安全可行之工法進行規劃設計,並於設計圖說載明汛期施工應注意之事項及相關規定。

機關應編列合理之防災費用,以降低後續施工階段發生災害之風險。

七、機關對汛期施工有致災風險之工程,應規定廠商提報之施工計畫應納入相關防災內容;其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重點如下:

(一)充分考量汛期颱風、豪雨對工地可能造成之影響,合理安排施工順序及進度,並妥擬緊急應變及防災措施。
(二)訂定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參考格式及範例如附表),檢查填報頻率為汛期間每月至少一次;另中央氣象局對工地所在地區發布颱風警報或豪雨以上特報時,亦應迅即檢查填報。
(三)凡涉及河川堤防之破堤或有水患之虞者,應納入防洪、破堤有關之工作項目及作業規定;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並應要求廠商另提出完整之分項施工計畫(如開挖暨復建施工)或防汛應變計畫。

工程施工如有應向河川管理機關申請審核之工項,其施工計畫或防汛應變計畫應注意納入河川管理機關規定須撰寫之項目及內容。

八、機關應明定廠商對工地緊急意外事故及災害之通報處置程序及表單,並就工地重大災害建立請求上級或相關災害防救組織支援協助救災、請求地方政府協助通知臨近民眾疏散之連繫窗口,以利汛期工地災情之通報、預警及處置作業。

九、機關於每年度汛期前,應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辦理各級施工人員之防救災宣導、講習或教育,依相關災害防救計畫及防汛應變計畫進行演練及整備,並督導廠商採取以下作為:

(一)依施工情形評估工區潛在之受災風險及影響範圍,檢討調整工地應變、搶險及搶修之組織規模及運作能量;必要時應建立支援協助之開口契約協力廠商,或與鄰近工地廠商協議互相支援救助事宜。
(二)全面清查工區防汛缺口,預為準備及置放封堵材料及機具,例如備用砂包、移動式抽水機、緊急臨時用電、照明等,並規劃封堵之防汛缺口於颱風、豪雨期間潰陷崩坍之緊急應變措施。
(三)建立工地防救災資源清冊,包含人員、機具、材料、通訊設備及急救箱之項目、數量及配置地點;並對防救災相關器材進行檢修及維護。
(四)掌握工區週遭之水文、防洪排水系統資料,並妥善規劃及布設適當之排水溝、截水溝、沉砂池、消能池、滯洪池及山坡地水土保持等設施。
(五)使所有施工人員瞭解工地疏散、避險及防救災之路線、地點及方法,並於工區內外設置明顯之警示、警告標誌及管制進出、隔離民眾等措施。
(六)跨年度汛期施工之延續性工程,依施工現況對核定之施工計畫有關汛期防災內容、防汛應變計畫,作必要之檢討修正並報核,以符實際。

前項防救災宣導、講習或教育、演練工作,機關得就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依施工類別及性質採集中或分區方式辦理。

十、機關於汛期間,應採取以下督導協調措施:

(一)彙整管控所轄之各工地防救災資源清冊及開口契約,並督導廠商定期清點檢查及更新資料,俾於必要時集中調度支援。
(二)督導監造單位及廠商將工地防災機制及防救災宣導工作納入日常監造、工地管理及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中持續辦理,並注意受風雨影響施工作業安全之工項,適時停止部分或全部作業。
(三)督導廠商依核定之施工計畫內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確實檢查填報,並送監造單位及機關據以抽查。經抽查如發現有缺失,應限時要求廠商儘速改善,並追蹤至完全改善為止。
(四)加強巡視工地週遭環境,對颱風、豪雨來臨可能影響工地安全之外部因素,例如工區外排水系統淤積或阻塞、路樹傾倒或需修剪、電桿傾斜、大型廣告招牌破損、與臨近機關工程或管線單位有施工界面問題等,應通知及協調相關權責機關儘速妥處。
(五)於水庫、河川及野溪流域施工,應加強連繫相關管理單位瞭解上游及其集水區之降雨、水位及土石流情形,並要求廠商置專人警戒,現場通訊、信號、逃生及救生等器材均應完備,以利及時撤離。另挖掘之土石方應妥為堆置並及時清運,避免堆放於河道內。
(六)督導監造單位及廠商注意以陸堤或填方施工之道路工程是否阻斷地區排水、跨河構造物臨時支撐是否影響通洪斷面等問題。

十一、機關應要求工地各級施工人員隨時注意颱風、豪雨等氣象訊息,並於颱風、豪雨來襲前督導廠商確實作好以下現場防災工作:

(一)施工圍籬、支撐架、鷹架、防護網、告示牌等臨時構造物應加強牢固;如係設於人口密集地區經評估無法確保設施安全時,應事先予以拆除,以預防坍塌及墜落情事發生。
(二)工區及週遭之排水設施應予清理,保持暢通,並確保與整體排水系統之連接功能正常。
(三)吊車、吊塔等大型揚昇機械設備應予繫接錨錠,束制穩固;必要時予以撤離。
(四)對基礎、工作井開挖、土石挖填方、山坡地水土保持設施部分,應進行檢查及監控,並加強相關安全保護措施。
(五)加強觀測工區毗鄰地下水、河川、野溪之水位、流量、濁度等水文情形,與山坡地之邊坡、土石、林木、構造物等變化情形,適時採取停工及疏散措施。
(六)所有防汛缺口均應予確實封堵,砂包、擋水鋼板、封水牆等臨時性防洪設施應予補強;對於潛在淹水並有需要保全之工區,應妥為布設抽水機具及止水材料。
(七)垃圾、雜物及廢棄物應予清理。
(八)施工材料、機具、設備及危險物品均應置於安全地點並妥為固定;土石方應妥為堆置處理及覆蓋,以避免崩塌或下移。
(九)電力系統應予加強固定、防水及保護;施工現場臨時用電,除照明、排水及搶險用電外,其他電源應予切斷,以避免感電。
(十)強化工地房舍、辦公室及倉庫之抗風、抗雨、防洪、雷擊、倒塌等防災及安全措施。
(十一)第一款至前款辦理情形,應由廠商填報於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確認。
(十二)第二款及第六款工作於完成時,均應拍照留存紀錄,必要時並邀集當地村里長現勘確認,以利因颱風、豪雨侵襲造成災害等責任之釐清。

十二、機關於颱風、豪雨侵襲過程,應協同監造單位及廠商迅即辦理及通報以下事項:

(一)確保應變、搶險及搶修等組織及相關材料、機具之立即到位及正常運作功能。
(二)隨時掌控工地及週遭之受災情形,予以緊急處置,並通報災情及請求協助。
(三)對於可能受工地災情影響之臨近地區民眾,應提早預警,並連繫地方政府協助通知及疏散。

十三、機關於颱風、豪雨過後,對後續施工應注意辦理以下事項:

(一)督導監造單位及廠商對施工現場各個部位、環節及所有用電設施、線路等全面進行清理及詳細檢查,經確認安全無虞後,方可繼續施工。
(二)上開檢查工作,應注意剛完成澆置之混凝土是否因支撐、模板受到擾動致影響品質、構造物支撐底部之土壤是否鬆軟、橋梁基樁是否沖刷裸露、水面下基礎是否沉陷等問題。
(三)如有損害災情,應儘速完成搶險或搶修工作,並依相關災害防救計畫所定程序辦理後續復原重建事宜。

十四、有受汛期影響施工作業及安全之工作項目,例如橋梁之下部結構、堤防計畫洪水位以下之構造物、工區內排水箱涵之遷移或改建、導水隧道等,應力求於汛期前完成;如需跨越汛期施工,並應掌握天候先行趲趕施工。

十五、第七點、第十點、第十一點有關廠商辦理之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作業,如有未確實辦理、填報不實或經抽查未依限完成改善之情事,致工地發生重大損害者,機關應依契約規定追究廠商之法律責任。

十六、機關應要求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就廠商須辦理之汛期工地防災工作予以確實監督,並抽查廠商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作業;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

十七、機關於每年度汛期結束後,應就未完工且將於次年汛期持續施工之工程,邀集各廠商檢討工地汛期工地防災機制之整體運作成效,並分別就制度面及執行面之缺失,研擬具體改進對策。

機關應督導廠商依據前項檢討結果修正施工計畫、防汛應變計畫等相關內容,必要時應檢討修正機關訂定之相關災害防救計畫。

十八、機關應加強督導所屬落實辦理汛期施工防災工作,並於颱風、豪雨來臨期間加強警戒,掌握狀況並及時因應,以免釀成災害,並違反相關規定。

十九、本要點有關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廠商應辦理之事項,應明定於招標文件內,以督促廠商落實汛期防災事宜。

二十、各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定有關之作業規定。

附件列表

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